首頁>要論>策論 策論
落實憲法賦權,保護公民私權
光明網評論員:4月10日有媒體報道說,隨著《民法總則》正式實施的日期臨近,法律界對《民法總則》的學習研討活動越來越頻繁。
還有半年不到的時間,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就將(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民法總則》的制定和實施,是中國法律發展史上的一個標志性事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近70年之后,中國終于有了一部比較完整的以民事權利為中心而展開的民事法律。1949年之后,在廢除“六法全書”的基礎上,中國曾四次啟動民法典的起草制定進程,最后都無果而終。雖然時至今日,民法典的編纂工作仍“未有窮期”,但是,隨著《民法總則》的制定和實施,中國民法典的誕生雖遙卻已可及。
《民法總則》的制定和實施,是中國法律發展史上的一個新的歷史契機。《民法總則》是統轄現行民商事法律的總則,對民商事法律體系的完善,進而對推動民法典的編纂提供了現實根據。《民法總則》是將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具體化,落實憲法賦權,并規定權利保護的措施。《民法總則》以公民的民事權利為中心,對權利主體進行了界定,對民事權利的類型、客體和權利行使方式進行了規定,同時也對明確了因侵害民事權利而產生的法律后果。
不僅如此,《民法總則》也緊跟時代的步伐,在保守人類寶貴價值的同時,開放性地采納了具有時代價值和時代特征的法律精神,并將其轉化為條文。比如,在《民法總則》“自然人”一章的許多條文中,都強化了對胎兒利益的保護、降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年齡標準等人文關懷的價值理念。這樣,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事項,胎兒被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的“自然人”。而按照現行民法通則的規定,自然人的民事權利始于出生,胎兒原則上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這樣就不能完整地保護“自然人”民事權利。
引人注意的是,《民法總則》的開放性還體現在法律淵源范圍的擴大上。《法民總則》明確規定,在法律沒有規定的情形下可以適用習慣。這個規定,在法律精神的指引下,保持了民事法律對人類生活所積淀價值的尊重,保持法律對變動不居的社會生活的開放性,保證了以調節民事法律關系為目的的民事法律不斷地從實際生活習慣中汲取精神價值,由此完善民法規則,增強法律的適用性。
民法典是權利法,其核心在于以保護公民的民事權利——即“私權”,來劃定與其相對應的“公權”的范圍,規范公權行使,限制公權越界。就法理而言,民事法律的重要功能就在于確認公民權利,劃分公民與公民、公民與國家的權利和權力界限,保障公民權利,并通過救濟程序補償公民權利受到的不法侵害。《民法總則》專設“民事權利”一章,通過確認公民享有的各項人格權、物權、債權、知識產權、親屬權、繼承權等各項權利,將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細化,確認和宣示了自然人、法人所享有的各項民事權利,發揮了法律對權利的保障功能。
更重要的還在于,《民法總則》將私法自治理念貫穿其中,由此作為落實憲法賦予公民權利的保障原則。這個原則,可以保障民事主體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權利,不受他人(自然人、法人)非法干涉,確定了私法自治的法律邊界,保障權利的正當行使。因此,《民法總則》的制定和實施,是公民權利保護的制度化和具體化。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公民 法律 民事權利 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