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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樓市新政:下月起購二手房須以自己銀行卡付款
4月20日,據央行北京營管部網站消息,央行北京營管部、北京住建部、銀監會北京監管局4月20日聯合下發通知,通知要求:
自5月1日起,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售房、房地產經紀機構在提供二手房買賣經紀服務時,應要求房屋交易當事人購房款以銀行轉賬的方式支付,且必須使用出賣人和買受人的銀行賬戶,通過預售資金、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專用賬戶進行資金支付;如發生退款行為,應按原支付途徑,將資金退回出賣人和買受人銀行賬戶。
以下為通知全文:
《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的通知》
各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國家開發銀行北京市分行、轄區內各商業銀行:
為預防洗錢活動,遏制洗錢犯罪及相關犯罪,維護房產交易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開展房產交易時,應履行以下反洗錢義務:
二、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售房、房地產經紀機構在提供二手房買賣經紀服務時,應要求房屋交易當事人購房款以銀行轉賬的方式支付,且必須使用出賣人和買受人的銀行賬戶,通過預售資金、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專用賬戶進行資金支付;如發生退款行為,應按原支付途徑,將資金退回出賣人和買受人銀行賬戶。確需使用現金支付的,需經由買賣雙方銀行賬戶完成,辦理該業務的商業銀行需按照反洗錢相關規定,對當日單筆或累計交易人民幣5萬元以上(含5萬元)的現金繳存報告大額交易。
三、 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在售房、提供經紀服務中,有承擔識別可疑交易的義務和責任。發現可疑交易行為,應向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公安機關報告。
四、 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對在依法履行反洗錢職責或義務中獲得的出賣人和買受人身份信息,應當妥善保管,并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
各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應高度重視本項工作,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將會同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會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對商業銀行執行本通知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本通知自2017年5月1日起試行。
以下為答記者問:
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北京市住建委、北京銀監局有關負責人就《關于北京地區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的通知》答記者問
近日,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北京市住建委、北京銀監局聯合發布了《關于北京地區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自2017年5月1日起試行。日前,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北京市住建委、北京銀監局有關負責人就《通知》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 《通知》的出臺背景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的金融機構和按照規定應當履行反洗錢義務的特定非金融機構,應采取措施履行反洗錢業務。
自2007年1月1日起,金融機構率先開始按照法律規定履行反洗錢義務,建立健全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履行反洗錢義務,為預防洗錢行為、打擊洗錢及上游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取得了顯著的成績,同時,為特定非金融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提供了可借鑒的經驗和工作基礎。
2007年6月,中國加入反洗錢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成為正式成員。該工作組成立于1989年,是國際社會專門致力于遏制洗錢的,專門研究和制定各國國內和國際反洗錢的政策,并促進這些政策的廣泛實施。根據該組織的經驗和建議,房地產行業是特定非金融機構之一,在房地產行業存在利用復雜融資工具的特征,容易被用來掩飾和隱瞞犯罪所得,在該行業開展反洗錢工作,是國際通行的做法。
二、 《通知》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按照反洗錢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定非金融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應建立健全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等。
由于北京地區房地產行業反洗錢工作剛剛起步,考慮到房地產行業的實際情況,《通知》將履行反洗錢義務的要求主要集中在交易雙方的身份識別方面。《通知》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售房、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二手房買賣經紀服務時,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在房屋買賣合同網上簽約環節,登記房屋買受人、出賣人和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填寫身份識別表,對交易雙方身份進行識別。《通知》還規定通過銀行轉賬方式進行房地產交易資金劃轉,并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報告在售房、提供二手房買賣經紀服務時發現的可疑交易。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將會同北京市住建委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會同北京銀監局對商業銀行執行本通知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 房屋買受人、出賣人和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如何保密?
房屋買受人、出賣人和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只是在網簽環節錄入網簽系統。有關身份信息為房屋買賣當事人基本的身份信息,大部分信息與合同內容相同,由合同當事人在填寫、簽署房屋買賣合同時自動生成,由北京市住建委統一保管。《通知》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對獲得的有關身份信息應當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
四、 《通知》對現行的購房資金支付方式有何影響?
沒有影響,方式不變。按照現有的規定,辦理購房款支付,由房屋交易當事人以銀行轉賬的方式支付,且必須使用出賣人和買受人的銀行賬戶,通過預售資金、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專用賬戶進行資金支付;如發生退款行為,應按原支付途徑,將資金退回出賣人和買受人銀行賬戶。確需使用現金支付的,需經買賣雙方銀行賬戶完成,辦理該業務的商業銀行需按照反洗錢相關管理規定,對當日單筆或累計交易人民幣5萬元以上(含5萬元)的現金繳存報告大額交易。
五、 房地產市場有可能存在怎樣的可疑交易?
主要表現為出賣人或買受人身份與其交易的房產價值存在明顯不相符等。
六、 可疑交易的報告途徑是什么?
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是北京地區的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北京地區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在售房、提供二手房買賣經紀服務時,發現可疑交易可向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或者公安機關報告。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北京樓市新政 二手房 自己銀行卡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