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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元欠款逾期10天產生300多元利息 全額計息合理嗎
許多銀行收取信用卡逾期利息的方式是以當月賬單的總額計算,不是以未清還部分的金額計算。全額計息,合理嗎?
聽法律專家說“全額計息”(法眼看格式條款①)
有消費者使用信用卡消費1.8萬余元,但有69元欠款未還清,逾期10天,卻產生了300多元利息。原來,銀行收取信用卡逾期利息的方式是以當月賬單的總額來計算,而不是以未清還部分的金額來計算。有關“全額計息”是否合理的問題再次引發社會關注。
如何看待全額計息的計算方式?全額計息是不是霸王條款?怎樣計息才科學合理?記者近日采訪了多位法律專家,從不同角度進行分析探討。
全額計息是“霸王條款”嗎?
針對銀行全額計息的爭議,已經很久了。2008年,艾先生因忘記具體透支金額,在還款期內不慎少還了61.76元。1個月后,收到對賬單后發現,他11月份的逾期利息高達34.72元,是以全部透支金額1861.76元為基數計算出來的。
艾先生的起訴被稱為全額計息第一案,法院最終駁回艾先生的訴訟請求,指出: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簽訂了合約,雙方應按合同履約,而且這一條款符合法律法規和人民銀行、銀監會等部門要求;此外這一條款是國際慣例,是銀行業防范信用卡風險,減少和遏制惡意透支和套現的一種手段。
盡管法院作出了判決,但是銀行全額計息仍是最具爭議性的條款。全額計息是不是霸王條款,是討論中的一個關鍵點。在記者的采訪中,法律專家表達了不同看法。
“全額計息的方式是沒有道理的,屬于不公平的霸王條款。銀行與持卡人之間是借貸合同關系。雙方本來應該遵循契約精神,實行意思自治,但是銀行一方處于強勢地位,銀行與持卡人不是對等的狀態,就不能等同視之,持卡人是金融消費者,處于弱勢的地位。”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經濟法研究所所長李東方認為,持卡人一方在開卡時,對于全額計息的格式條款失去了進行協商的話語權,持卡人與銀行之間信息不對稱、不對等,從消費者保護的角度來講,全額計息方式有失公允。
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持相同的觀點,“消費者違了多少約,就承擔多大程度的責任,不能附加過多不公平的違約責任,這是履約的基本前提。”在他看來,逾期事實發生后,銀行損失的只是未還款部分的利息,已經還款的部分顯然不屬于其主張利益的范疇;此外,大部分消費者逾期還款不存惡意,大多屬于過失。
不過,也有法律專家認為,全額計息是消費者在違約之后應當承擔的責任。
“從法律上講,全額計息是一種交易安排。借錢本應計算利息,但是銀行給出了免息期,以此鼓勵消費,也是以此來鼓勵消費者及時還款。逾期還款如何還?按照規定,萬分之五是受法律保護的,不算違法,從交易模型上說是沒有問題的。” 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會長王衛國認為,在有免息期的優惠設置前提下,從權責一致的角度講,稱不上是霸王條款。
針對銀行是否處于強勢地位的問題,王衛國認為,持卡人借錢時銀行處于強勢地位,但是將錢收回來時銀行又處于弱勢地位;他指出銀行業是存在競爭的,例如有的銀行采取的就是部分計息的另外一種策略。
武漢大學法學院院長馮果認為,全額計息是否是霸王條款應當具體分析,關鍵在于銀行與持卡人簽訂合同之時,銀行一方是否向持卡人明確進行了提示,履行了告知義務。如果銀行履行了告知義務,并且在持卡人使用過程中也進行了相應提示告知,那么就不能說是霸王條款。
行業慣例、防控風險的解釋站得住腳嗎?
針對全額計息合理性的質疑,銀行方面回應的理由包括這一做法是行業慣例,同時也是防范風險的需要,這一解釋是不是有道理呢,法律專家表達了不同看法。
“在全額計息交易模式設立之初,這是國際通行做法。這種設計是與當時的技術水平相關的,如果當時采取精細化的清算系統模式,其成本就會非常高昂,因此交易模式設立采取了較為簡單的方式。”王衛國指出,隨著技術的發展,走向精細化的交易模式變得可能,從這個角度說,各家銀行也會從重視客戶關系和客戶體驗角度,做出技術上的改進和交易模式更為精細化提升的選擇。
“銀行從風險防控的角度,避免惡意拖欠和惡意透支,在已經有了免息期的前提下,消費者存在違約情形時進行懲罰性計息,銀行是有理由的。”馮果認為,是不是加重了持卡人一方的義務,要從合同的整體來看,在銀行給出了優惠措施的情況下,全額計息是整體合同的一部分,要結合起來具體判斷。有的銀行采取了差額計息的交易方式,持卡人在有其他選擇的情況下,應當遵循契約精神。
不過在李東方看來,銀行擔心惡意透支的解釋并不合理。“銀行還有很多其他方式來進行警示。比如誠信檔案記錄、催收提示等形式,全額計息對于消費者來說砝碼過重了。”
李東方認為,從合同法的角度,消費者的誠信也是需要規制的。當作為持卡人的消費者違背誠信原則,銀行一方采取一定的措施是合理的。但是要有必要合適正當的程序來制定規則,規則的制定不能一家說了算;另外,規則訂立以后,銀行還要盡到及時告知的義務,在多少范圍、幅度內的告知是合理的也需要考慮,也就是說罰則的制定過程和告知的到位性都要進行充分考量。
“銀行通知和消費者知曉是非常重要的。合同具有相對性,銀行的信息披露是可以達到一對一的,而且是可以做到詳細通知的。”李東方表示,部分計息才是合理的方式,民事法律也要符合常識。
全額計息的計算方式會有改變嗎?
2009年,中國工商銀行取消全額計息,改為“部分還款部分計息”;2013年7月起施行的新版《中國銀行卡行業自律公約》出臺了“容差還款”的新政:把賬單內到期欠款的小額零頭自動滾入下期賬單中,不進行全額計息,這一公約要求銀行在信用卡還款上,至少“晚3天差10元以內的”,都可視為按時還款。
盡管大多銀行并未跟進中國工商銀行的做法,法律專家對于全額計息的合理性看法不一,不過,呼吁銀行業逐步改變全額計息的方式,相對一致。
“盡管全額計息從法律的角度、道義的角度無可指責,但是客觀上可以適當調整改善,這也有利于改善公共關系或者客戶體驗。”王衛國表示,從金融普惠、服務的角度,銀行自身也應加強改善,各家銀行可以選擇不同的交易模式,要求各個銀行盡到提示告知義務,這是一個發展的過程,提升服務、重視客戶體驗是發展的趨勢,全額計息的問題可以靠市場競爭解決和改善。在他看來,針對格式條款的爭議和討論,對于銀行來說,應以個案作為契機,重視客戶的體驗。提高交易模式的精細化,提升金融的普惠性,將得大于失。
馮果認為,全額計息的方式,法律并無禁止,銀行在履行了提示告知義務之后,雙方進行自由選擇,是一種商事行為,不過政府可以進行有效引導。
“自律公約的規定是一種讓步。”在劉俊海看來,行業協會應該進一步發揮作用,清除行業潛規則和霸王條款,保護消費者正常的金融借貸行為。本報記者 魏哲哲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69元欠款 逾期10天 300多元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