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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明安:加強個人信息保護刻不容緩
隨著互聯網技術的發展、“互聯網+”時代的到來,萬物互聯、人機交互使個人信息保護面臨前所未有的挑戰,公民個人信息被泄露、隱私被侵犯的風險大大增加。相關統計顯示,七成左右的網民有過個人身份信息和網上活動信息被泄露的遭遇,加強個人信息保護已刻不容緩。行政機關在進行社會治理、提供公共服務的過程中需要大量收集個人信息,并對這些信息進行處理和利用。因此,行政機關對個人信息保護負有重要責任。
強調保護個人信息,首先需要明確哪些信息屬于個人信息。個人信息是與特定人的利益或者人身相聯系且不愿為他人所知曉、與公共利益無關的私人信息。個人信息之所以需要保護,不僅在于其私密性,還在于這些信息與個人權益緊密相關。常見的個人信息包括姓名、生日、性別、籍貫、民族、學歷、政治面貌、個人愛好、身份證件號碼、車牌號、身體特征、婚姻狀況、醫療記錄、基因信息、違法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各類賬號密碼等。社會不斷發展變遷,新的個人信息類型也不斷出現,因此很難一一列舉。雖然有些新的信息類型現在還難以界定或命名,但只要屬于某一特定人的信息,就應視為個人信息。
個人信息受到侵犯,主要發生在信息收集、加工、保存和利用等個人信息處理活動中。因此,個人信息保護的重點環節在于個人信息處理過程。個人信息處理與個人信息保護從某種意義上說是一對矛盾。承認個人對于個人信息有一定的權益,強調保護個人隱私,需要規范甚至限制行政機關對個人信息的處理行為;但為了確保行政機關為公共利益合法履行職責,也要賦予行政機關保有、利用個人信息的權力。為實現二者的平衡,法律允許行政機關對個人信息進行處理,同時限制隨意公開個人信息的行為;承認個人有權取得或修改關于自己的信息;制定合理的信息處理規則,要求行政機關在收集、保存和使用個人信息時必須遵守這些規則;設計個人信息相關權利受到侵犯時的監督救濟手段等。在法治框架下,行政機關對個人信息進行收集、加工、保存、利用等都應遵守一些基本要求。
尊重和維護人格尊嚴。行政機關處理個人信息必須依法進行,嚴格遵守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不得任意收集、利用或傳播個人信息。信息處理應當慎重,確保所收集的個人信息是必要的,確保信息不被隨意泄露。在個人信息處理的整個過程中,都要尊重信息權利人的人格尊嚴,保護個人信息利益。信息利用不得違背信息收集的目的,應依照收集時已說明的目的利用,并且信息利用應與收集目的具有正當合理關聯。當行政機關違背上述原則時,信息權利人有權要求糾正并采取補救措施。
確保信息準確、完整和安全。行政機關收集、加工、保存和利用個人信息,需要確保相關信息是準確、完整和安全的。因為個人信息不僅涉及個人的人格尊嚴,還可能指向其他權利或利益,錯誤或不完整的個人信息可能會給當事人帶來諸多不利影響。個人信息的泄露、錯誤利用或被非法利用等,均可能給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帶來損害。另外,如果行政機關根據不正確、過時、片面的信息對個人作出相關決定,也可能損害個人的權益。因此,行政機關有義務采取措施,確保其所收集、保存的個人信息準確、完整、安全。信息權利人發現信息不正確或不完備時,有權要求修改、補充信息或刪除錯誤信息。
依法定程序處理個人信息。行政機關行使職權、履行職責時需要處理個人信息,一般被推定為善意處理。即使如此,行政機關也必須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個人信息處理,不得以違法或不正當手段收集、加工、保存和利用個人信息。行政機關使用個人信息,通常情形下應征得當事人同意。如果基于法律規定,或為了顯著公共利益,或為了信息權利人的個人利益,或為了防止他人權益受到重大損害,信息資料經過處理后已不能識別當事人的,可以在當事人同意之外的特殊情況下使用。
編輯:位林惠
關鍵詞:互聯網 個人信息 安全 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