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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糾紛漸長 法院建議:禁預扣借貸中介費
今天上午,一起普通的民間借貸糾紛案在朝陽法院缺席判決,因借款未按期償還,被告朱先生被判償還剩余本金4.8萬余元,因約定的違約金及罰息已超過年利率24%的上限,法院判令朱先生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罰息及違約金。據朝陽法院通報,該院受理的民間借貸糾紛2年增長近5倍,大多借款人難尋,缺席宣判比例超過1/5。法院同時發現,從借款本金中直接預扣的高額中介費或許成為中介機構規避法定利率限制的途徑。對此,朝陽法院上午發出司法建議。
一人起訴486起借貸案
上午9時,夏先生起訴朱先生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在朝陽法院宣判。被告朱先生未到庭,原告夏先生則委托律師代為出庭。
2013年8月,朱先生與夏先生簽訂《借款協議》,約定朱先生借款12.3萬余元用于經營,還款方式為等額本息,每月15日償還8115.52元,還款分期月數為18個月。根據協議,朱先生要分別支付三家中介公司中介服務費2.3萬元,該費用從借款本金中扣除。協議還約定了逾期還款違約金。
法院審理認為,《借款協議》約定的逾期違約金、罰息,超過了年利率24%的標準。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條,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不予支持。最終,朝陽法院一審判令朱先生償還剩余本金4.8萬余元,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罰息及違約金。一審宣判后,夏先生代理律師表示不上訴。
記者了解到,這起案件的原告夏先生僅在朝陽法院就已提起民間借貸訴訟486起,其中2016年起訴了322起,2015年起訴了153起。夏先生的公開身份是自由職業,其代理律師告訴記者,夏先生與朱先生系通過專門的網絡借貸平臺建立聯系,并通過代理人簽署借款協議。
主審法官郝卓介紹,這種批量訴訟在朝陽法院并不少見。2016年朝陽法院審結的民間借貸案件中,最多的一人提起了418起訴訟,而同一原告起訴超過50件的達到了20人,另有一家公司更是在該院起訴了1395件民間借貸訴訟。
這些提起大量訴訟的個人往往是民間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法定代表人、高管、股東或工作人員,而提起大量訴訟的公司往往是P2P網貸平臺的運營者或關聯公司,他們在借款人逾期還款時代為清償本息,并從出借人處受讓取得債權,轉而再向借款人提起訴訟追償借款本息。
民間借貸案借款人難尋
據朝陽法院通報,近幾年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增長迅猛,2014年該院受理民間借貸糾紛1956件,至2016年這一數字已增長至11658件,兩年增長了4.96倍。今年增長勢頭仍然不減,僅前4個月,該院已受理此類案件8777件。同時,涉案標的數額巨大,超大標的案件數量持續上升。2016年該院審結民間借貸案11183件,總標的56億,單個案件最大標的9400萬,標的超過1000萬的案件數量由2013年的21件上升為2016年的95件。
審理中,朝陽法院發現,因出借方對借款人資信水平的審查能力、個人信息的辨識能力有限,許多案件訴至法院后,因借款人電話、住址、身份證號等信息不準確,造成案件送達難,公告送達及普通程序適用比例高,缺席判決的情況較多。郝卓介紹,僅粗略估算,2016年該院就至少有近1300件案件缺席判決,占到了判決結案數量的1/5以上。
同時,在很多案件中,存在當事人對還款方式約定不明,對等額本息、等額本金等還款方式理解不準確、本息計算錯誤等問題。因此,郝卓建議借貸雙方在書面合同中明確約定并準確理解適用金融借款還本付息方式,同時建議依據相關司法解釋,在合同中約定送達地址,選擇適用簡易或小額訴訟程序,以利于受損權益及時維護。
法院建議禁止預扣中介費
朝陽法院民一庭副庭長矯辰介紹,在民間借貸案件中,從給付的本金中直接預扣中介費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普遍做法。在批量訴訟案中,借款資金有可能來源于中介公司,也就是說作為出借人的個人僅是“名義”上的出借人,實際上利息收入和中介費用可能均歸屬于中介公司,這樣中介公司就將其借款收益通過與其存在關聯的“名義”出借人進行了拆分,從而規避了法定的利率限制。在P2P的民間借貸案件中,中介服務費通常也在借款本金中一次性扣除。
矯辰指出,在借款本金中一次性扣除中介費用,常引發借貸雙方的爭議。原因在于,預扣中介費的做法導致借款人實際收到的本金少于協議約定的本金數額,但借款人卻需按照借款協議約定的本金及根據該本金數額計算的還款額還本付息。
這種情況下,如果按照借款人實際收到的借款本金計算,借款協議的實際年化利率已經超過24%,在有些案件中甚至超過36%。對此,朝陽法院建議相關監管機關關注此問題及其對市場的影響,加強對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服務費用收取的規制和監管,適時出臺相關文件規范費用收取標準及方式。
現有《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中,就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服務費用的支付方式未作明確。針對這一情況,朝陽法院今天向中國銀監會發出司法建議,建議中國銀監會在《暫行辦法》的基礎上出臺細則,并禁止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及其關聯公司代借款人償還借款并從出借人處受讓債權,禁止直接從借款本金中扣除中介費用。
編輯:薛曉鈺
關鍵詞:民間借貸 中介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