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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一律入刑”有望松動 情節輕微或可免于刑罰

2017年05月13日 07:48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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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處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庇浾?月12日獲悉,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制定《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以下簡稱《量刑指導意見(二)》),決定自5月1日起,在全國第二批試點法院對危險駕駛等8個罪名進行量刑規范改革試點,其中關于醉駕量刑的規定引人關注。 

【變化】

醉駕情節顯著輕微不予定罪

根據2011年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八)》,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2013年12月,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聯合發布的司法解釋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而此次最高法出臺的《量刑指導意見(二)》則明確:對于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應當綜合考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機動車類型、車輛行駛道路、行車速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以及認罪悔罪等情況,準確定罪量刑。對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處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這意味著,“醉駕一律入刑”的規定有望松動。

根據規定,最高法要求各高級人民法院在轄區內指定1-2個中級法院、2-4個基層法院開展試點。試點工作從今年5月至10月,為期半年。根據試點情況,將適時在全國法院推行。

【試點】

8罪名納入量刑規范化范圍

最高法出臺的這一規定尚未對外公布,不過4月1日最高法官網轉載《人民法院報》的報道顯示,最高法進一步擴大量刑規范化范圍,研究制定了《量刑指導意見(二)》,將近年來多發易發、與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密切相關的危險駕駛、非法集資、信用卡詐騙等8個罪名納入規范范圍,從有期徒刑、拘役擴大到罰金、緩刑,規范罰金、緩刑的適用。

記者從獲取的《量刑指導意見(二)》中了解到,最高法于2016年4月決定開展擴大量刑規范化范圍試點,將危險駕駛罪等8個罪名的有期徒刑、拘役、罰金和緩刑納入規范范圍,并指定天津、遼寧、福建、海南、湖北、廣西、云南、陜西等八個高級人民法院開展第一批試點,同時指定廣東省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法院就罰金刑開展試點。此次出臺的《量刑指導意見(二)》,是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制定的。

【實施】

各高院結合審判實際定細則

最高法此次發布的文件中也專門提到,《量刑指導意見(二)》就8個罪名的量刑作了原則性規定,各高院要在深入調研、總結經驗的基礎上,結合審判實際研究制定實施細則,對個罪的量刑起點幅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的情形及各種從重從輕量刑情節進行細化。

此前新華社的報道顯示,最高法從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國法院正式實施量刑規范化工作,規范法官的量刑思維和量刑方法,明確常見量刑情節的調節幅度,為法官量刑提供基本遵循,在保證刑罰個別化的同時,有效規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實現量刑公正和均衡。

“醉駕入刑”法規變化

2011年2月 醉駕和飆車入刑

《刑法修正案(八)》通過,將醉駕和飆車入刑,自2011年5月1日施行。增設了危險駕駛罪新罪名,從原來由《治安管理處罰法》規范,到由《刑法》處罰制裁,懲處方式驟然升格。

其中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p>

2011年9月 醉駕一律立案偵查

為保證《刑法修正案(八)》的正確實施,公安部下發的《關于公安機關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規定,“要從嚴掌握立案標準,對經檢驗駕駛人血液酒精含量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的,一律以涉嫌危險駕駛罪立案偵查”。

【數說】

2011年9月,時任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池強作報告時透露,截至8月底,對起訴至法院的205件醉駕案件全部依法定罪處罰,酒駕行為得到有效遏制。

2012年5月,“醉駕入刑”實施一周年之際,公安部副部長黃明透露,全國警方共查處醉駕案件36.8萬起,同比下降四成。北京、上海兩座一線城市的醉駕下降幅度達七成。

2013年12月 80毫克以上屬醉駕

為保障法律的正確、統一實施,依法懲處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印發《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其中規定: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刑法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醉酒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從重處罰。

2015年8月 嚴重超速超載入刑

《刑法修正案(九)》通過,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數說】

2016年4月,公安部發布統計數據:五年間,全國公安機關共查處飲酒后駕駛機動車違法行為247.4萬件,與法律實施前五年環比下降34%;其中查處醉酒駕駛的案件42萬起,環比下降38%。

2017年5月 醉駕情節輕微不予定罪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規定:“對于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應當綜合考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機動車類型、車輛行駛道路、行車速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以及認罪悔罪等情況,準確定罪量刑。對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處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p>

■ 專家

“醉駕犯罪情節輕微免刑罰有法律根據”

記者注意到,自《刑法修正案(八)》將醉駕納入刑法規定,關于“醉駕是否一律要入刑”就飽受爭議,各方觀點不一。

中國政法大學刑法學教授阮齊林表示,在這些爭議中,一方認為危險駕駛罪已經很輕且標準明確,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超過80毫克/100毫升即屬于醉駕,最高刑就是拘役,已經不好再認定情節顯著輕微;另一方觀點則認為,要綜合考慮醉駕的不同情節和情況,做到罪責相適應。

其中,曾受到廣泛關注的一種意見來自時任最高法副院長張軍,他在2011年5月10日召開的全國法院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上指出,要正確把握危險駕駛罪的構成條件,防止可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處罰的行為,直接訴至法院追究刑責。

阮齊林表示,《刑法修正案(八)》實施后,當時醉駕只要被抓到基本都會被定罪判刑,只不過是判不判緩刑的問題。這背后的原因是,新的立法出臺,執法司法雷厲風行;另一方面,定罪很容易,但不定罪的標準不好掌握,出現了定罪與不定罪界限不明的情況,各地執法標準不一。

那么,最高法此次出臺的《量刑指導意見(二)》關于醉駕的規定是否與《刑法》背道而馳?

對此,阮齊林認為,這一規定在法律上有根據。

根據《刑法》第十三條,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此外,第三十七條規定也提到,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阮齊林據此表示,《刑法》的上述規定普遍適用于《刑法》分則各個罪名,尤其是更多地適用于輕罪,“而這個危險駕駛罪是《刑法》中最輕的罪,不是之一,因為最高刑就是拘役。因此從法律上講,沒有道理將危險駕駛罪排除適用總則第十三條和第三十七條,如果排除適用的話,法理上說不過去?!?/p>

■ 爭議

如何把握犯罪情節輕微標準?

在肯定《量刑指導意見(二)》第三款規定的同時,阮齊林也表達了擔心,即犯罪情節輕微的標準如何把握。

對于不少人來說,也有同樣的疑問,當給法律開了一個小口時,現實會不會破一個大洞?

阮齊林說,這個規定可能面臨的最大問題就是認定的問題,對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標準不好掌握,可能會導致選擇性司法甚至司法不公,同樣的情況有的人定罪有的人沒有定罪,可能會破壞司法的公信力?!案鶕业念A測,因為界限不好把握,雖然有這樣一個規定,但法院還是應該小心謹慎,作為極為意外的情況適用,比如小區停車場挪一下車、讓代駕開到家門口后自己開進去等。”

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刑事部主任易勝華則顯得更為樂觀。一方面,他認為這一規定讓過去的“醉駕一律入刑”恢復到了正常軌道上,在承認醉駕是犯罪行為的同時,也考慮到具體情節;另一方面,易勝華認為,對于界定的問題,“情節輕微”不只針對危險駕駛罪一個罪名,最高法、地方法院會基于之前的判例總結一套認定方法和標準,酒精含量、駕駛時間和距離、道路條件等都可以作為參考依據,但是這樣的標準也不宜制定太細,應該賦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只要其中不存在徇私枉法、權力尋租等行為。

這種免除刑罰的規定,是否會削弱刑法的震懾作用?易勝華認為,這一規定并沒有讓醉駕從《刑法》條文中刪除,醉駕仍然是違法犯罪行為,不會有人去以身試法,所以震懾作用仍然在。從另一個角度來說,法律出現松動,正是司法機關結合司法實踐和案例得出的結論。

新京報記者 王夢遙

編輯:曾珂

關鍵詞:醉駕 醉駕一律入刑 情節輕微或可免于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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