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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報:網絡直播不是想播就能播
網絡直播需要通過法律手段來管理,應該真正地根據立法的要求管起來,做到有權利有義務、有懲罰有邊界,只有如此才能真正地凈化這個行業。
日前,一家直播平臺的女主播劉某因為遲到導致誤機,隨后與首都機場的工作人員發生沖突。機場工作人員報警求助后,女主播一直向粉絲“直播”自己被刁難誤機,未動手打人,并哭訴被工作人員“欺負”,當時共有17萬觀眾觀看直播,一些觀眾聽信了她的講述,陸續發言辱罵機場工作人員。警察趕到后,查看監控證實是女主播腳踹工作人員,并用包打人。15日,記者從警方獲悉,女主播被依法拘留5日(5月16日《北京晨報》)。
女主播因大鬧機場、毆打他人被拘留5日實屬活該,不會有任何人同情。但此事的重點并不在于女主播打人,而在于女主播現場直播,并有17萬觀眾觀看,這一事件的嚴重性已遠遠超出了一個素質差的女人在公共場所撒潑。畢竟網絡直播不是任何人想播就能播的。
事實上,對于網絡直播的管理現在已經是有法可依。根據2016年12月1日正式實施的網絡直播服務管理規定,這個女主播和其所在的直播平臺已涉嫌多項違法。
首先是關于女主播。這位女主播先是強勢毆打機場工作人員,然后面對直播鏡頭又馬上換了一副嘴臉,不但否認自己打人,還“楚楚可憐”地說“被刁難”“受欺負”,真不愧是玩表演的,翻臉比翻書都快。這樣公然面對17萬人撒謊造謠、煽動不明真相觀眾的情緒,已涉嫌違反網絡直播服務管理規定第九條,即“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以及互聯網直播服務使用者不得利用互聯網直播服務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破壞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權益、傳播淫穢色情等法律法規禁止的活動,不得利用互聯網直播服務制作、復制、發布、傳播法律法規禁止的信息內容”。
其次是關于直播平臺。根據網絡直播服務管理規定,網絡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對直播內容實行“先審后發”,對于這種嚴重有違背事實真相、借助平臺發泄個人不滿情緒、把媒體當成個人私器的行為,直播服務提供者應該及時制止。因為直播服務提供者沒有盡到自己的審查義務,導致謠言被廣泛傳播,直播服務提供者應該承擔責任。
同時,網絡直播服務管理規定第三條還規定:“提供互聯網直播服務,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堅持正確導向,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我們看不出這次直播事件有哪一點符合本條的基本立法原則。可以說,這次直播已經成了一次違法、暴戾、不誠信的直播,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嚴重不符。
當然,嚴格地說,我國對網絡直播的規范管理還不能算是真正的有法可依。這主要是因為網絡直播服務管理規定層級較低,只是由網信辦出臺的部門管理規定。雖然這部法規出臺的時候社會影響很大,有人認為網絡直播將因此面臨一次大的重新洗牌,但事實上效果并沒有那么明顯,大量的打法律擦邊球以及觸犯法律紅線的直播依然存在。從業人員素質低和內容低俗是網絡直播的兩大硬傷,這種情況在規定出臺以后并沒見有多少好轉。
另外,網絡直播服務管理規定還存在著沒有罰則的缺憾。沒有罰則的直接后果就是架空管理。對于違法直播,直播服務提供者應該承擔什么樣的責任?是罰款還是退出?對從業人員是罰款還是禁止從業?這些都不是簡單的一句“相關部門依據相關法律處理”可以替代的。事實上,即便相關部門依據相關法律依法處理,網絡直播服務管理規定依然應該有相應的罰則。
以這名違法的女主播為例,她已經因為在公共場所毆打他人、擾亂公共秩序受到了治安管理處罰,但她違法直播的行為還應該受到處罰,但該怎么處罰呢?是直播平臺把她一辭了事,還是禁止其從業?我們沒有看到有關規定,這實際上就是一個漏洞,也是主播們敢于任性而為的原因。
網絡直播需要通過法律手段來管理,應該真正地根據立法的要求管起來,做到有權利有義務、有懲罰有邊界,只有如此才能真正地凈化這個行業,讓其如立法所期待的那樣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傳播正能量。
編輯:梁霄
關鍵詞:網絡 直播 法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