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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量刑須規范 但公眾擔憂誰來解
光明網評論員:近日,多家媒體報道稱,最高法印發《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下稱《量刑指導意見(二)》),要求自5月1日起,在全國第二批試點法院對8個常見罪名進行量刑規范改革試點,其中關于涉及醉駕的危險駕駛罪的量刑意見引人關注。
據人民法院報4月1日報道,《量刑指導意見(二)》指出,“對于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應當綜合考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機動車類型、車輛行駛道路、行車速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以及認罪悔罪等情況,準確定罪量刑。對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處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上述指導意見的這段表述,被外界認為“‘醉駕一律入刑’有望松動”,引起廣泛討論。
如果說最近幾年酒場風氣有所變化,醉駕引發的交通事故大幅下降,給公眾生活和出行帶來了安全感,給社會帶來一股文明自律的清風的話,公眾當不該忘記這兩個標志性事件的功勞。一是2011年5月1日零時起,根據《刑法修正案(八)》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醉酒駕車、飆車、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等嚴重危害群眾利益行為被認定為犯罪,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從此,“醉駕一律入刑”的說法由此興起并通過一段時間嚴格執法迅速在公眾之中形成共識。二是2012年12月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作出關于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的八項規定,各地在落實八項規定過程中,禁酒令不斷升級,從“工作日中午不準飲酒”,到公務活動一律不準飲酒,民風社風受黨風政風影響,對酒的熱情也有所冷清。
據法律專家解釋,此次最高法規范醉駕量刑符合刑法總則“危害社會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的規定,指導意見的出臺,也是為了科學量刑。而且據報道,此前浙江、天津等地已開始針對規范醉駕量刑出臺了相關文件,另外因情節輕微等情形,全國至少有上百起醉駕案例的被告人被定罪免刑,也有判無罪的案例。
法治作為一個嚴密體系,自有其嚴謹、準確、名實相副等要求,規范醉駕量刑,是法治更科學更完善的自然舉動,屬于法律界的分內之事。但在輿論時代,一個事件的結果,往往超出事件預先所框定的范圍,其所溢出的影響,也不能不重視。
當媒體廣泛以“醉駕一律入刑”有望松動來報道此次量刑意見時,公眾產生一些相當合理的擔憂或者疑問也是相當自然。一是所謂“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尺度如何把握,如果沒有細則來認定,不惟執法者難以判斷,就是飲酒者自身也無所適從。二是盡管法律可以因之而更科學嚴謹,但是在公眾看來,其對于醉駕等危害公眾安全的犯罪行為的威懾力可能下降。報道中有一些短距離、低速行駛而免刑的案例,但是只是沒有出事而已,一旦出事,誰又能拍著胸脯說短距離、低速行駛產生的危害就一定輕微,畢竟在任何車輛面前,血肉之軀終究脆弱。所以說,相對于公眾安全受到或者可能受到的傷害,醉酒者的眼淚并不值得同情。三是由此帶來的自由裁量權過大會不會導致司法不公。尤其是對于一些特權人士、公眾人物、富人階層,會不會因此而得到網開一面的機會,造成新的司法腐敗和社會不公。
規范量刑、科學量刑是法治的進步,但提前預計影響,做好解釋和溝通工作,及時化解公眾擔憂,也是法治進步的題中之義。
編輯:梁霄
關鍵詞:醉駕 量刑 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