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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生育成本該由誰來承擔
近日,浙江省政府公布《浙江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在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與女職工約定限制結婚、限制生育或者縮減產假等損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內容。
事實上,我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也規定:“各單位在錄用女職工時,應當依法與其簽訂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中不得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p>
然而,侵犯女職工合法生育權益的事情仍時有發生。例如,據媒體近日報道,濟南朱女士反映,自己單位規定員工什么時候生二胎有時間表,一年兩個人,朱女士被排到了2020年,但由于已接近高齡產婦,朱女士選擇去年生孩子,結果被單位罰了兩千多塊錢和七個月的績效。
用人單位侵犯女職工合法生育權益,當然是錯誤的。然而,用人單位也有難處。就以上述朱女士的單位為例,單位里一共25個人,其中17個都是育齡婦女。如果都生孩子了,單位可就沒法運轉了。
今年是全面二孩政策實施的第二年,據國家衛計委通報,全國已有29個省份修訂了地方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在《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的98天產假基礎上,各地修訂后的條例均增加了生育獎勵假或延長產假,普遍達到138天至158天,并有男方陪產假或護理假,一般為15天至30天。
延長產假雖然使女職工有更多的時間照料新生嬰兒,但也可能會讓女性就業面臨更大困難。一些女性之所以就業難,很大原因是不少用人單位認為女性結婚以后要懷孕、休產假、哺乳孩子,不如招聘男性節約人力資源成本。雖然男性也享有陪產假,但陪產假的天數遠遠少于女性休產假的天數。
如果一家企業剛把女職工培訓出來,女職工就結婚生孩子,兩年后又生二孩,那么這幾年對企業來說就增加了雇用女性的成本。企業不是慈善機構,如果女職工的生育成本完全由企業承擔,那么企業為了降低人力資源的成本,就會盡量不招聘女性。生育既是一個家庭的事,也是一個國家、一個社會的事。女職工的生育是為國家和社會培養未來的勞動力,因此,政府和社會都需要分擔女職工的生育成本,這樣才能保障男女平等就業的權利。
從政府方面來說,要緩解女職工生育給企業所帶來的壓力,應該給雇用女職工的企業相應的補貼,或者給予相應的減免企業所得稅,企業雇用女職工的比例越高,減稅的幅度越大。
從社會方面來說,要完善生育保險制度,對生育醫療費用實報實銷,還包括生育津貼,從而將一部分生育責任從女性身上轉移,由社會保障體系承擔。
值得注意的是,與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以及工傷保險這四個社會保險的險種相比,生育保險的參保人數最少。而且,生育保險的保障對象只有城鎮企業的已婚女性職工,沒有把廣大的鄉鎮企業、個體經營者以及城鄉居民納入生育保險的范圍之內,導致其他人員喪失了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權利。因此,還需要提高生育保險參保率,并逐步實現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合并實施。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生育 女職工 成本 企業 產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