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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護照權利行使不能“各自為政”
護照作為公民的有效身份證明之一,其對應的便是附著其上的公民權利,實質也是一份權利證明。護照對應的權利行使“各自為政”的局面,應該盡早被終結,讓民眾能夠更方便地使用護照。
近日,在國內使用護照能不能乘坐飛機一事,引發關注與爭議。先是有報道稱,國內航段不能用護照坐飛機的“新規”,已經在南京、合肥等機場開始實行。針對這一傳言,民航局公安局23日下發通知,對此作了明確回應: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可以作為有效乘機身份證件,辦理國內航班購票、值機、安檢手續。
民航局的回應是對之前“國內航段不能用護照坐飛機”傳言的一種辟謠,其實也是對擁有護照可以坐飛機這項公民權的再次確認。
護照能否坐飛機有了明確答案,但在現實中,其他護照權利行使的困難,卻依然存在,給民眾帶來諸多不便。比如,中國公民在國內持護照到底能不能住宿。
去年有媒體報道,從山東濟南到廣州出差的曲女士,持個人護照到廣州天河區某公寓型酒店辦理入住手續時,前后兩天遭到前臺不同對待,而酒店工作人員給出的理由是,護照非有效身份證件,不能登記入住。甚至曲女士報警之后,當地警察的說法也和酒店一致。
事實上,早在2010年,公安部官方網站在針對旅客能否持護照在旅館登記住宿一事就曾作出明確回應:包括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護照等在內的幾乎所有有效證明,都可以在旅館辦理住宿登記。可現實中,仍有一些地方公安機關出臺的規定中,不允許持護照登記住宿。
除了能否登記住宿的爭議,護照能否辦理銀行卡,甚至能否有效證明“我就是我”,在不同的地方都有不同的執行版本,給護照對應的公民權利的行使,增添了不少的困擾。
護照的身份證明效力之所以在現實中打折,一個常見的理由是,它較之于身份證有一個重要區別,那就是并未登記持有人的身份證號碼。但這個理由是很牽強的,因為辦理護照時,是必須出具個人身份證的。而更大程度上還是源自一些行政部門的“管理本位”:居民身份證所登記的個人信息更齊全,相對方便管理,如護照在辦理一些業務時,不同于身份證,往往需要手動錄入信息,增加了辦理程序。但在技術條件成熟的今天,通過對身份證與護照的信息進行聯網,即可完全解決這一管理不便。
護照作為公民的有效身份證明之一,其對應的便是附著其上的公民權利,實質也是一份權利證明。
但是現有的法律,并沒有把持有護照所擁有的權利進行明確表述,這也就導致各個地方、各個部門經常對護照權利有著不同的表述,《護照法》說的也只是出入境方面的事情。
建議可以考慮修訂《護照法》,增加對護照身份證明的明確表述。無論如何,護照對應的權利行使“各自為政”的局面,都該盡早被終結,讓民眾能夠更方便地使用護照。
如果中國護照在國內不能作為身份證明,而外國公民護照卻可以在國內做身份證明,就令中國護照本身的身份證明權利大打折扣,這種不公平應該終止。公民護照通行國際,內外沒有差別,這應該是中國護照改革的方向。(社論)
編輯:劉小源
關鍵詞:護照 權利 身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