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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新規:門縫塞廣告最高有可能罰5萬元
5月25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了《河北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修訂草案)》。《條例(修訂草案)》共7章66條,比原來的《河北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增加了32條,突出了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國家保護、強化了經營者的義務和責任、加強了消保委的社會監督力度;細化了消費爭議調解,特別是針對當前消費領域出現的消費熱點難點問題,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經營者義務、消費者權利進行了完善。
未經同意上門宣傳推銷,或處萬元以上罰款
□本報記者 崔虹
《條例(修訂草案)》規定,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圍和具體規劃,并征得消費者同意。但法律、法規要求登記消費者信息的除外。
消費者明確要求經營者刪除、修改其個人信息的,經營者應當予以刪除、修改。
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對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未經消費者同意,經營者不得上門宣傳推銷,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發送廣告,也不得以電話、電子信息方式向其發送廣告;通信及增值服務經營者未經消費者同意,不得向消費者發送經營信息;利用臨時場地以講座、會議、集中體驗開展宣傳推銷活動的,場地提供方應當核查經營者的身份、地址、有效聯系方式等信息。若違反這些規定,將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摻雜、摻假、以假充真等經營行為屬于欺詐
《條例(修訂草案)》明確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欺詐行為:在銷售的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銷售的商品;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或者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騙取消費者錢款、費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服務;為消費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裝、裝飾裝修等服務時謊報用工用料,損壞、偷換零部件或者材料,使用不合格或者與約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者材料,更換不需要更換的零部件,或者偷工減料、加收費用;從事職業介紹、婚姻介紹、房屋租售、出境出國、家政服務等中介服務時提供虛假信息或者采取欺騙、惡意串通等手段損害消費者權益;用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誤導消費者。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能證明自己并非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屬于欺詐行為:銷售或者提供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商品或者服務;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銷售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篡改生產日期的商品;銷售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商品;銷售或者提供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或者服務;銷售偽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商品。
如果經營者有上述情形的,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而且,除依照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還應當記入信用檔案,向社會公布。
因管理費發生糾紛,不得限制業主車輛進小區
《條例(修訂草案)》對12個消費爭議多、群眾意見大的特定領域,如物業、通信、旅游、保健品、保險經營者等作了詳細規定。
物業服務經營者與業主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不得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事由外,約定停水、停電、停暖、停氣等內容。因管理費用發生糾紛,不得限制業主及業主的車輛進入小區、使用電梯等消費者行使物權權利的行為,不得以交付的水、電、暖、氣費用抵銷物業服務費用。收費項目和標準不得擅自變更,并應當在經營場所等顯著位置公示。
通信及增值服務經營者通過網絡等通信方式開展業務的,應當核實機主信息并保留相關確認資料。經營者不能提供資料的,不認同其設立、變更、撤銷、解除合同的主張。
從事組織旅游的經營者,應當與旅游消費者簽訂旅游合同,辦理旅行社責任保險,并協助旅游消費者購買相關個人保險。旅游合同應當就旅游行程安排(包括乘坐交通工具、游覽景點、食宿標準、娛樂標準等)、旅游價格、違約責任作出明確的約定。簽訂合同后,消費者發生疾病等不能出游的情形,雙方協調后不能達成一致的,雙方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餐飲業經營者應當免費提供符合質量標準和衛生條件的餐具,在顯著位置明示其提供食品和服務的價格,不得設定最低消費,不得收取或者變相收取餐位費、消毒餐具費、開瓶費等不符合規定的費用。餐飲業經營者承辦宴慶等活動時,不得強制消費者接受其指定的服務。
從事演出業的經營者應當保證演出的演員、內容、時間與廣告宣傳相符。因經營者的原因,確需變更演出的演員、內容、時間的,經營者應當在原定演出時間3日前以公告方式告知消費者,消費者要求退票的,按照原價退票并賠償損失。其他商業性文娛、體育活動的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的,也適用該規定。
保險人在與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時,應當對保險合同的除外責任條款、退保退費條款、重復保險的含義等給予投保人當面明確提示。沒有明確提示給投保人造成損失的,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
營利性非學歷教育培訓服務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消費者提出退學要求的,經營者應當自消費者提出要求之日起5日內退還全部教育培訓費用,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以虛假的教育培訓成果、就業保證等誘導消費者;安排不合格人員從事教育培訓授課;教育培訓場所、設備設施不符合安全規定;以不正當手段迫使消費者終止學業。
消費爭議可通過5種途徑解決
《條例(修訂草案)》規定,消費者與經營者發生爭議的,可以通過雙方和解、調解、向有關行政部門和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投訴、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等五種途徑解決。
消費者是向有關行政部門、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投訴的,應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和聯系方式。
消費者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后,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消費者投訴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決定予以受理且爭議雙方同意調解的,應當組織調解并告知調解的時間、地點、調解人員等事項;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消費者不予受理的理由。
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在接到投訴后,應當及時受理;對不屬于受理范圍的,應當作出不受理決定并說明理由。
消費者在網絡交易平臺上購買商品,因退貨而發生消費糾紛或者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要求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調解的,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應當調解。消費者通過其他渠道維權的,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平臺上的網絡商品銷售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積極協助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經營者自營業執照核準登記6個月后,方可發行預付卡。經營者發行預付卡金額不得超過5000元,單張不記名預付卡金額不得超過1000元;個體工商戶對同一消費者提供的記名預付卡金額不得超過2000元,單張不記名預付卡金額不得超過500元。
編輯:薛曉鈺
關鍵詞:河北新規 門縫塞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