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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高院對于歡案二審直播 駁“暗箱操作”質疑

2017年05月31日 09:12 | 作者:薛曉鈺 |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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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高院對于歡故意傷害案二審庭審全程微博直播

5月27日,備受關注的于歡故意傷害案二審在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

今年3月,隨著“殺死辱母者”新聞報道的迅速傳播,于歡故意傷害案引發(fā)爭議。于歡刺死辱母討債者是正義護母還是涉嫌犯罪?是正當防衛(wèi)還是防衛(wèi)過當?案件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于歡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這一結果不但承載著如潮的爭議,更集聚著質疑、焦慮甚至憤怒,有人因此懷疑該案“司法不公”“暗箱操作”。

帶著期待、猜測和疑慮,庭審當日,當事人親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法院特邀監(jiān)督員、專家學者、律師代表、媒體記者、社會各界群眾100余人到場進行旁聽。

山東高院官方微博“山東高法”,從早上8點半到晚上11點,全程直播庭審進程,文字、圖片、視頻,形式多樣內容全面,讓全國網民如“身臨其境”觀看庭審。

由于山東高院對這次庭審全程微博直播,使網民能及時跟進庭審進程。

上午8點30分,審判長吳靖宣布開庭,上訴人于歡被兩名法警押進法庭。

審判長宣讀了聊城中院此前作出的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

隨后,上訴人于歡陳述了上訴理由。辯護人、檢察員、被害人杜志浩近親屬委托的訴訟代理人、被害人郭彥剛及其訴訟代理人、被害人嚴建軍的訴訟代理人輪流對上訴人于歡發(fā)問和訊問。

從上午8點半到下午4點半,法庭用了7個多小時進行法庭調查。除對上訴人于歡發(fā)問、訊問外,為逼近真相,蘇銀霞、杜建崗兩名證人出庭作證。辯護人、檢察員對被害人郭彥剛進行了發(fā)問。接下來,辯護人、檢察員展示了新證據,其他訴訟各方分別對展示的新證據進行了質證。

證人蘇銀霞和杜建崗出庭作證,讓“對質”得以實現。

蘇銀霞介紹,她與丈夫于西明共向吳學占及趙榮榮借款兩次共計135萬元,雖然合同中約定月息是2%,但口頭又約定實際利息是10%。案發(fā)前她共計歸還了131.5萬元。

2016年3月5日,吳學占討要債款;2016年4月1日,趙榮榮打電話說要她的房子,當晚便強行入住,4月3日還帶來搬家公司搬走家具。

蘇銀霞回憶道,13日當天他們達成調解協議,蘇銀霞過戶房子,再給30萬元。

蘇銀霞說,4月14日下午,趙榮榮帶人到蘇銀霞廠子討要債務。晚上8點多,蘇銀霞與兒子于歡等人來到辦公樓一樓接待室,小胡子(杜志浩)脫下褲子,對她做出侮辱性舉動。

蘇銀霞說:“杜志浩對于歡進行辱罵,扇耳光,揪頭發(fā),摳眼睛,還脫下于歡的兩只鞋讓我聞,并往我身上彈煙灰,像喚小狗一樣叫我兒子。”

蘇銀霞說,于歡當時臉氣白了,但動不了,周圍都站著吳學占的人。后來,他們還把我們的手機沒收了。我們想跟處警的民警出去,也被他們攔住了。于歡不想坐在沙發(fā)上,討債人員不讓,按著于歡向東南方向走過來,沒看到他們動手打于歡,也沒有聽到他們說什么話。

這時,蘇銀霞看到有一個人很快向兒子走去,走到于歡身邊猛地一扭身,就看到于歡拿著刀匆匆給了他一下。這個人就是受害人郭彥剛。

在檢察員向證人杜建崗的發(fā)問中,杜建崗證實,案發(fā)當晚,杜志浩對蘇銀霞母子進行了言語及肢體侮辱。

下午庭審中,辯護人提交了3份新證據,檢察員提交了23份新證據,各方訴訟參與人分別對這些證據進行了質證。

檢察員出示的23份證據,證實了案件的整個過程:高息借款、前期違法討債、案發(fā)當天違法討債、民警處警、持刀捅刺、到醫(yī)院救治等環(huán)節(jié)。證據顯示,案發(fā)前確已有違法討債行為,同時案發(fā)當晚也有違法討債、不法侵害行為的發(fā)生,這進一步印證了蘇銀霞的說法。

對于于歡持刀捅刺整個過程,并沒有視頻監(jiān)控佐證。檢察員當庭播放了處警警員執(zhí)法記錄儀記錄的于歡捅刺嚴建軍、郭彥剛的視頻動圖。

法庭調查結束后,進入到法庭辯論環(huán)節(jié),其中,于歡的行為是否構成正當防衛(wèi)成為法庭辯論的核心問題,辯論各方對此存在較大分歧。

上訴人于歡的辯護人認為,于歡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wèi),沒有超出必要限度。如果采取暴力方式迫使蘇銀霞還債還構成搶劫罪,于歡則是無限防衛(wèi)。

檢察員認為,本案由違法逼債引發(fā),是一起具有正當防衛(wèi)性質的傷害案件,一審公訴、判決對案件事實的引發(fā)原因、激化過程,尤其是杜志浩等人不法侵害的事實認定不全面,適用法律錯誤。

檢察員認為,本案一審公訴、判決對案件事實認定不全面:一是沒有認定蘇銀霞、于西明向吳學占、趙榮榮高息借款共計135萬元;二是沒有認定2016年4月1日、4月13日吳學占、趙榮榮糾集人員違法逼債;三是沒有認定4月14日下午趙榮榮等人以盯守、限制離開、擾亂公司秩序等方式向蘇銀霞索債;四是沒有認定4月14日晚,杜志浩等人實施的強收手機、彈煙頭、辱罵、暴露下體、脫鞋捂嘴、扇拍于歡面頰、揪抓頭發(fā)、限制蘇銀霞和于歡人身自由等具體不法侵害事實。

“同時,一審判決認定于歡持尖刀捅刺被害人不具有正當防衛(wèi)意義的不法侵害前提,未認定防衛(wèi)性質,屬于適用法律確有錯誤。”檢察員說,于歡的行為具有正當防衛(wèi)的性質,但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屬于防衛(wèi)過當。

從防衛(wèi)意圖看,于歡的捅刺行為是為了保護本人及其母親合法的權益而實施的;從防衛(wèi)的起因看,本案存在持續(xù)性、復合型、嚴重性的不法現實侵害;從防衛(wèi)時間看,于歡的行為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實施的;從防衛(wèi)對象看,于歡行為是針對不法侵害人本人進行的反擊;從防衛(wèi)結果看,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

對此,被害人杜志浩近親屬委托的訴訟代理人認為,于歡構成故意殺人罪,至少也應當是故意傷害罪,于歡不構成正當防衛(wèi),上訴理由不成立;被害人郭彥剛的訴訟代理人認為,于歡屬于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理由是催債行為是合法的,討債方沒有毆打行為;被害人嚴建軍的訴訟代理人認為于歡是故意傷害致人死亡,不構成正當防衛(wèi),嚴建軍之前也沒有參與討債行為。

“上訴人于歡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檢察員的出庭意見、被害人郭彥剛的意見、各訴訟代理人的代理意見,本法庭已經聽清楚,并且已記錄在案。合議庭評議時,對各方的意見將予以充分考慮。各方如果還有新的意見,可以在庭審后以書面形式提交法庭。”隨后,審判長宣布法庭辯論結束。

最后,上訴人于歡作了最后陳述。審判長宣布,法庭審理結束,該案待合議庭評議后,將定期宣告裁判。

編輯:薛曉鈺

關鍵詞:山東高院 于歡案 二審 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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