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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新標準:侵犯人身自由權每日賠258.89元
最高檢公布國家賠償新標準 5月31日起執行
北京晨報訊(記者 何欣)昨天,最高人民檢察院官方網站發布消息稱,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5月31日下發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檢察院辦理自身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國家賠償案件時,執行新的日賠償標準258.89元。
據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有關負責人介紹,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國家統計局2017年5月27日公布,2016年全國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為67569元。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統計數據以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資的計算公式,對屬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國家賠償案件,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確定了新的日賠償標準為258.89元。另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各級人民檢察院自2017年5月31日起執行該日賠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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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標準較去年每日上調16.59元
本次國家賠償的標準距離上一次上調,幾乎正好相隔一年時間。2016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發通知,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賠償金標準為每日242.30元。本次調整較之一年前,每日上調了16.59元。
編輯:曾珂
關鍵詞:國家賠償 國家賠償新標準 侵犯人身自由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