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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四年審結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案件三千余件
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通氣會,發布依法懲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6個典型案例。據介紹,2013年至2016年,全國法院共審結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案件3713件,審結猥褻兒童犯罪案件10782件。
明確懲處標準,擴大保護范圍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長管應時介紹,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單獨或會同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先后發布了4個司法文件,明確了對出賣親生子女、收買被拐兒童、拐騙兒童等犯罪行為的懲處標準。
本次發布的被告人余鎮、高敏拐賣兒童、黃思美收買被拐賣的兒童案,余鎮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出賣親生兒子,高敏居間介紹,黃思美為了撫養收買被拐的兒童,三人的行為均構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被告人盧曉旭拐騙兒童案中,盧曉旭將一名兒童從家中騙走數日,雖不是以出賣為目的,依法不構成拐賣兒童罪,但其行為使兒童脫離了家庭和監護人,嚴重侵犯了家長監護權和兒童人身安全,法院依法以拐騙兒童罪對其定罪判刑,彰顯了對家庭關系和兒童合法權益的司法保護力度。
管應時表示,對于其他涉及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適用問題,例如猥褻兒童情節惡劣的認定標準、組織兒童乞討的定罪標準等,最高人民法院也已經著手調研,將確保相關法律得到準確、有效的貫徹落實。
現階段,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仍處于易發、多發態勢。本次發布的被告人李軼強奸案,李軼采用誘騙方法奸淫幼女14人26次,罪行極其嚴重,社會危害極大,法院依法判處李軼死刑,充分體現了對嚴重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從嚴懲處的精神。
在被告人王璐、孫艷華虐待被看護人案中,該二被告人系幼兒園教師,采用語言恐嚇、針狀物刺扎等方式虐待10余名幼兒,依照《刑法修正案(九)》增設的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法院依法判處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在被告人潘德峰強制猥褻案中,潘德峰利用教師身份,將3名未成年男學生灌醉后實施猥褻。《刑法修正案(九)》將強制猥褻罪的犯罪對象擴大到所有男性,使已滿14周歲、未滿18周歲的男性未成年人的權益也得到有效保障。
形成保護未成年人免受侵害的合力
管應時說,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犯罪是復雜的社會問題,只有建立跨部門的協作、干預機制,將行政、司法、家庭、學校、社會資源統籌協調起來,形成合力,才能做到有效保護未成年人免受犯罪侵害。
自2012年以來,最高法先后在福建莆田、山東青島、四川眉山、廣西南寧等10余個中基層法院,牽頭創建了“反家庭暴力”“預防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預防懲治侵害留守兒童權益犯罪”等聯動機制試點,與公安、檢察、司法、民政、婦聯、教育等相關部門協同配合,探索社會各部門共同保護兒童權益的聯動機制,形成了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取得了明顯成效。
在被告人王思琦虐待案中,王思琦離異后虐待親生女兒致重傷,學校發現后及時報警,公安機關及時立案,得以使本案進入司法程序,法院在依法定罪判刑的同時,還判令王思琦一段時間內未經其前夫同意禁止接觸女兒。本案中,公安、民政、教育等相關部門及時對被害人伸出援助之手,及時有效地保護了被害人的合法權益。最高法還針對校園暴力刑事案件進行專項調研,提出相關意見建議,并會同教育部、共青團中央等部門出臺《關于防治中小學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導意見》。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兒童 最高 未成年人 高法 審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