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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政府信息公開 提升公眾獲得感
6月6日,由國務院辦公廳、法制辦起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在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全文公布,廣泛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政府信息公開,直接關系人民群眾參與公共決策、維護自身權益,但隨著改革深入和信息化發展,現行條例已難以滿足公眾不斷增長的政府信息公開需求。
政府信息公開,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及時、準確地公開發布。它既是公眾了解政府行為的直接途徑,也是公眾監督政府行為的重要依據。自2008年5月我國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來,各級各地行政機關政務公開的意識逐步增強,公開的廣度和深度有了較大提升,公眾滿意度也日漸走高,“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的理念逐漸深入人心。
然而,近年來的政府信息公開過程中,也時常出現一些問題。比如,有的地方和部門對信息公開的尺度把握不準,公開信息的主動性不足;有的重表面輕實質,只公開大數據不公開具體收支細節,平時不認真公開,上級檢查時才臨時抱佛腳、做樣子;有的滿足于單方面公開即可,不重視群眾反饋,對群眾的疑惑和要求沒有作出進一步解釋;還有的在具體信息公開申請的辦理上拖延塞責,要么一味拒絕,要么遲遲不予答復。此外,信息公開申請權也存在被濫用現象,個別人借此向相關部門施壓或發泄情緒。這些現象都讓政府信息公開的效果打了折扣。
之所以出現上述不和諧“音符”,有些是部分機關和工作人員的行政理念出了問題,也與政府信息公開相關法律制度不夠完善有關——現行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有些規定比較原則,政府信息公開的范圍不夠具體,公開義務主體不夠明確,行政機關和群眾對于哪些信息應當公開、如何公開,存在不同理解和認識,實踐中容易引發爭議。如今修訂草案的內容針對這些問題做了一些彌補,比如放寬了政府信息公開的范圍,明確將“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的原則寫入條例,進一步落實和明確了各級政府信息公開的職責和標準,在滿足公民訴求和防止申請權濫用方面做了進一步平衡,同時,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的監督保障職責也得到了加強。
時代發展出現的新情況、新特點,對政務公開提出了新要求。修訂草案除了對現有條例的補充和細化,還強調了政府信息資源的規范化、電子化管理,讓政府信息公開在互聯網的加持下進一步提速增效;提出了處理好信息公開制度與檔案保管規則、個人信息保護的銜接措施,在掌握、留存信息的同時,不忘扎緊信息安全的口子。
獲知更加豐富、真實的信息,公眾才能更充分、更有底氣地參與社會事務管理,發揮監督作用,消弭對政府的不信任和誤解;明確了信息公開中哪些可為、哪些不可為,各級政府才能在相關工作中更好地與群眾溝通,接受群眾監督,提升服務水平。從修訂草案現有的內容來看,政府信息公開領域有望減少一些模棱兩可,增加一些硬杠杠,這種修改方向和趨勢,不僅有助于各級政府提升公共治理水平和效率,更好地完善、展示自身形象,同時也將極大地增強公眾的信息獲得感和權利獲得感。用更給力的信息公開促進、保障權力在陽光下運行,是政府的職責、百姓的福音。
政府信息公開是一項需要常抓不懈的工作,并且它在今后的社會治理中也將承擔越來越重要的職責,發揮越來越大的作用。希望此番修改中,社會各界和公眾都能積極建言獻策,共同描繪、規劃政府信息公開的未來之路。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公開 信息 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