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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提高發行監管透明度 3次通報終止審查IPO企業情況
證監會持續提高發行監管透明度 已三次通報終止審查IPO企業情況
因報告期業績大幅下滑,甚至出現虧損的原因而終止審查的企業不在少數
■本報記者 左永剛
繼定期通報行政處罰案件之后,終止IPO企業審查情況也日漸形成固定通報內容。證監會上周五通報今年前4個月的終止審查IPO企業情況,這是自去年6月份以來,一年時間內第三次通報終止審查IPO企業情況。
據《證券日報》記者梳理,截至6月9日,在三次通報的終止審查IPO企業中,因報告期業績大幅下滑,甚至出現虧損的原因而終止審查的企業不在少數,在有統計數據的兩次通報中,該種原因占比分別為42.86%、11.43%。此外,因經營狀況或財務狀況異常而終止審查,以及因經營狀況或財務狀況異常、持續盈利能力存疑而未通過發審會的情形也占有一定比例。
一位券商人士向《證券日報》記者表示,證監會定期公布終止審查IPO企業名單及審核中關注的主要問題等情況,提高了發行監管工作的透明度,有助于引導發行人和中介機構持續提高問題發現能力和盡調執業質量。
“包裝上市”
應承擔法律責任
據《證券日報》記者跟蹤,去年6月份,證監會公布了2016年前5個月發行人主動撤回首發申請、證監會終止審查的17家首發企業名單,以及審核中關注的主要問題。這是證監會首次專門集中公布終止審查首發企業相關情況。
上述17家終止審查企業,多數是由于存在影響發行條件的具體事項而主動申請撤回,審核中關注的主要問題包括收入、利潤與同行業上市公司變化趨勢不一致且披露理由不充分;報告期業績大幅下滑,少數企業甚至出現虧損等等。
證監會當時特別說明,如果企業在申報時,通過粉飾財務報表、隱瞞或有債務、掩蓋真實情況等方式,意圖包裝上市,導致信息披露不真實、不準確、有遺漏乃至欺詐發行,則明顯違反法律規定的信息披露真實性義務,發行人和負有責任的中介機構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主動撤回申請而終止行政許可審查,并不意味著上述法律責任的豁免,并不產生終止追究責任的法律效果。
證監會強調,尤其是對于明顯不符合發行條件或信息披露存在重大瑕疵,保薦機構不審慎履行保薦工作職責,不積極采取措施主動撤回申請,仍然隱瞞掩蓋,心存僥幸,帶病申報,意圖博弈過關的,將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堅決依法嚴肅追究有關機構和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業績因素
成終止審查主因
去年11月份,證監會第二次公布了終止審查IPO企業情況,這次周期為當年6月份至9月份。該次通報數據更加詳盡,根據通報,56家首發企業終止審查的原因主要包括六方面原因。其中,24家企業因報告期業績大幅下滑,甚至虧損,終止審查,占比42.86%。
今年6月9日,證監會第三次通報了終止審查IPO企業情況,此次通報新增未通過發審會(被否決)IPO企業情況。具體來看,今年前4個月,終止審查IPO企業35家,未通過發審會IPO企業18家。
35家終止審查IPO企業存在的問題主要包括四種情況,其中,22家企業經營狀況或財務狀況異常,占比62.86%;4家企業業績下滑,占比11.43%。如無錫金鑫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因下游客戶訂單減少,導致發行人2016年營業收入和凈利潤下滑幅度超過50%;擬申報創業板的安徽皖墾種業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2015年的經營業績出現較大下滑。
而18家未通過發審會IPO企業存在五種情況,其中,5家企業經營狀況或財務狀況異常,占比27.78%;3家企業持續盈利能力存疑,占比16.67%。如擬申報創業板的浙江科維節能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報告期各期末連續6個月未支付節能收益款的客戶的應收賬款余額占各期末應收賬款余額的比例較高,2016年年末賬齡超過3個月的應收賬款余額較大,且大量違約狀態的項目涉及的應收賬款余額較大,持續盈利能力存疑。
綜合上述后續兩次通報情況可以發現,因報告期業績大幅下滑以及經營狀況或財務狀況異常兩大原因而終止審查的IPO企業占據較高的比例,同時,因經營狀況或財務狀況異常、持續盈利能力存疑,而未通過發審會的IPO企業也占相當比例。
據統計,截至2017年5月19日,今年證監會共審結IPO企業257家,其中,已核準的IPO企業188家;未通過發審會(被否決)的IPO企業24家;終止審查(申請撤回)的IPO企業45家。IPO審結通過率約為73.15%,未通過(包括終止審查和否決)率約為26.85%。從目前IPO企業終止審查和否決情況看,從嚴監管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編輯:薛曉鈺
關鍵詞:證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