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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碰瓷”勒索就應當依刑嚴懲
去年秋天,范寶強和同伙精心設計了“碰瓷”套路,并在順義區實施:同伙在馬路上駕車時故意將速度壓低,導致后方車輛采取超車行為。在超車瞬間,范寶強騎自行車迎面倒地,以被撞傷為由勒索司機錢財。范寶強共作案三次,向司機索要6100元。最后一次“碰瓷”還未得逞,就被警方抓獲。近日,順義區法院認定范寶強犯敲詐勒索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七個月。(6月25日《北京青年報》)
“碰瓷”現象由來已久,近年來更是日益嚴重,那些所謂“專業碰瓷”者越來越多,手段愈發專業和隱蔽,并出現了團體化作案的傾向。一些職業的“碰瓷”者屢屢得手,儼然把“碰瓷”作為發財致富的手段。反向效應下,跟隨者不斷增多,整個行業團隊變得日益強大。如何預防和懲治這種社會丑惡現象,引發了社會性大討論。
敲詐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碰瓷”從本質上講,是一種變相的敲詐勒索,不僅違法甚至是一種犯罪行為,差別之處在于所涉金額的大小不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正是基于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范寶強和同伙才最終“領刑七個月”。
此案的意義在于超越了自身而具有了外延效應:一是達到了威懾的目的。“碰瓷”勒索亂象禁而不絕,如百足之蟲打而不死,其因在于風險太低,所付出的代價太輕,利益與成本之間不成正比。通常情況下,由于“碰瓷”勒索的調查取證難,加之“碰瓷”者對法律有所研究,往往會利用法律的空子而制造出更多假象,并以弱者或者無辜者的姿態去獲取同情,并利用司機怕麻煩的心態而作案,最終往往能逃過處罰,即便被當場揭發也往往教育了事。“碰瓷”勒索被依法懲治少之又少,入刑懲戒而更是極為罕見。
二是起到了普法效果。對于“碰瓷”勒索大家司空見慣,多數情況下也是憤怒不已,不過拿起法律武器者卻極為少見,一個很重要的因素在于,對“碰瓷”勒索所應承擔的法律后果,以及維權前景缺乏預期,故而動力不足。相對應的是,則是“碰瓷”勒索者“不知者無畏”,誤以為“碰瓷”行為只是違反道德或觸及了法律底線,遠未達到犯罪的地步,不會被判刑入罪,自然有恃無恐而無所顧忌。
三是起到了示范效應。“碰瓷”勒索被判刑固然不乏其例,特別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出臺之后,為司法實踐創造了條件。“碰瓷”勒索固然是老問題,不過如何處理卻是新事物,需要通過大量的案例判決和處罰,來積累經驗并達到示范的目的。與此同時,執法與司法也是普法的一種方式,對倡導法律、敬畏法律和實施法治創造了條件,夯實了基礎。
亂象用重典,對于“碰瓷”勒索這一公然挑戰道德與法律底線的行為,理應給予嚴懲,才能正綱紀、明規則、轉風氣。否則會反向而行,形成劣幣驅逐良幣的態勢,由此形成巨大的破壞力。從一點來說,對“碰瓷”勒索依刑嚴懲,不僅是維護道德的必要之舉,也是法治建設無以回避的課題。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碰瓷 勒索 嚴懲 敲詐勒索 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