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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機關司法責任制改革:隨機分案為主、指定分案為輔
新華社北京7月2日電(記者陳菲)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機關司法責任制改革實施意見(試行)》,對最高檢機關的司法辦案和業務運行方式作出新的頂層設計。
意見共十五條,自2017年10月1日起試行。意見明確,檢察官承辦案件,采用隨機分案為主、指定分案為輔的原則。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可以由檢察長(分管副檢察長)指定檢察官辦案組或獨任檢察官承辦。案件辦理、審核、流轉、管理應當在統一業務應用系統上進行。案件管理部門對司法辦案工作實行統一集中管理,全面記錄辦案流程信息,全程、同步、動態監督辦案活動,對辦結后的案件組織開展質量評查。
據最高檢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意見按照“誰辦案誰負責、誰決定誰負責”要求,堅持突出檢察官主體地位與檢察長領導檢察院工作相統一,完善了最高檢機關司法辦案組織,改革了各類業務運行方式,強化了檢察官司法責任,使檢察權運行機制更加體現司法屬性。
意見指出,最高檢在實行檢察人員分類管理、檢察官員額制的基礎上,推行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根據履行職能需要、案件類型及復雜難易程度,實行獨任檢察官或檢察官辦案組的辦案組織形式。意見還明確規定了一般由獨任檢察官承辦和一般由檢察官辦案組承辦的案件類型。
編輯:薛曉鈺
關鍵詞:最高檢 司法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