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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當局嚴控退將赴陸 臺媒:修改條例守不住臺灣尊嚴

2017年07月10日 15:40 | 來源:中國臺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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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臺當局嚴控退將赴陸,掩耳盜鈴守不住“臺灣尊嚴”

臺當局嚴控退將赴陸,掩耳盜鈴守不住“臺灣尊嚴”

2014年4月10日,臺灣退役將領團成員在抗日航空烈士紀念碑前鞠躬拜祭。當日上午,臺灣退役將領組團在南京拜謁中山陵,并祭拜了南京抗日航空烈士墓。(圖片來源:中國政府網 新華社記者 韓瑜慶 攝)

據臺媒報道,由于臺軍退役將領到大陸參加政治活動頻頻引發爭議,臺當局“行政院”提案修改“兩岸人民關系條例”和“臺灣機密保護法”。臺灣《聯合報》發表社論文章指出,這是一次掩耳盜鈴式的民粹“修法”,無法守住“臺灣尊嚴”,更無助挽救臺灣的“外交”挫敗。蔡當局如不好好反省,將永遠無法了解自己為何“內外兼失”。

社論摘編如下:

由于退役將領到大陸參加政治活動頻頻引發爭議,臺當局“行政院”提案修改“兩岸人民關系條例”和“臺灣機密保護法”;但美其名為“維護臺灣尊嚴”的“修法”,卻變成近乎無限上綱的管控。民進黨完全執政后,為層出不窮的政治性“立法”、草率“立法”和針對性“立法”,再添一樁。

在“維護臺灣尊嚴”的大帽子下,新增的條文規定:曾任臺灣防務、對外事務、大陸事務和臺灣地區安全相關的政務副首長或中將以上人員、情報機關首長,現任和離退職十五年內,未獲準許,皆不得參加大陸相關政治機關主辦、大陸地區領導人主持的慶典或活動;即使參加類似活動,也不能有對大陸旗徽歌行禮或唱頌等行為。其情節嚴重者,將終身取消月退俸。

蔡當局“修法”,未標明行為準則之是非,卻大肆強調懲處,內容頗有可議。最令人好奇的是,“十五年”的規范到底從何而來?且看,臺灣“刑法”對刑事犯罪的追溯,對本刑三年以下者,追溯期不過十年;而蔡當局將退役將領、政務官當成破壞臺灣尊嚴之“虞犯”,限制竟高于刑事犯罪的追溯期,豈不荒謬?

進一步看,從陳水扁到馬英九執政的十六年,除了正副臺灣地區領導人受任期保障外,其余政務官的平均任期還不到兩年,有臺當局“國防部長”甚至不滿一周即下臺。若不問任期之長短,一律以十五年為期管制,除不符“比例原則”,更將成為臺當局未來向民間覓才的障礙。而且,所謂“政治性活動”的模糊地帶很大,未來勢必爭議不斷,執法也相對困難。由此可見,草擬這個“法案”的主事者不是邏輯不清,就是別有用心。

這種“別有用心”,也表現在另一“法條”上,那就是對政務人員的“出入境”管制期限。這項“修法”,應是因故宮博物院前院長馮明珠在卸任前縮短自己赴陸管制年限而來。但和“退將條款”一樣,也是借由“修法”大幅擴張行政裁量權和人身限制,充滿政治算計,極不合理。

首先,將赴陸管制從“原則三年,必要時得增減”,改成“原則三年,必要時得增加”,這固然可杜絕類似“馮明珠事件”再發生,卻也讓行政機關有權對卸任政務官任意限制。尤其,“能增不能減”缺乏彈性,若某一職務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當特殊情況消失時,即無從改回原期限。此條文因人設事而變得僵硬,由此可見一斑。

其次,最關鍵的新增條文,是對行政部門擴大授權,即使臺灣安全相關人員許可期限屆滿,仍須向原機關申報赴陸。由于此一條文并未標注期限,只要行政機關認為“必要”,即可指定所有符合條件者永遠無法擺脫管制,其期限可能是終身。試想,即使是“臺灣機密保護法”,對最高級機密和絕對機密的保護,分別只有十年、二十年和三十年的期限;而蔡當局對于政務官的人身自由,竟可如此無限管制,簡直不可思議。

最后,此次“修法”增加的懲處規定,更是嚴苛到令人咋舌。最高罰款除隨退休俸高低做調整,而且必要時“可追回”;支領一次俸者,最高罰款更高達500萬元新臺幣。如此重罰,真的是為殺雞儆猴嗎?只怕不然。蔡當局提出這么一個侵犯人身自由、管制不成比例且爭議甚多的“修法”,并非真為保護臺灣機密或維護臺灣尊嚴,而是覺得兩岸關系既已急凍,索性將其他兩岸交流盡可能地污名化、罪惡化,以掩飾自己在兩岸關系上的無能與挫折。一旦“三讀”完成“修法”,國民黨怕是也不能參與“海峽論壇”,馬英九或吳敦義未來也恐不再能與大陸領導人會面。

簡言之,這是一次掩耳盜鈴式的民粹“修法”,無法守住“臺灣尊嚴”,更無助挽救臺灣的“外交”挫敗。蔡當局如不好好反省,將永遠無法了解自己為何“內外兼失”。

編輯:曾珂

關鍵詞:臺當局嚴控退將赴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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