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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問卷折射司法與民意互動
“您認為死者死亡的原因最可能是什么?”“您認為被告(旅館)在死者住宿的過程中有無盡到應盡的安全保障義務?”……日前,浙江省杭州市蕭山區法院臨浦法庭在審理一起原被告分歧較大的民事案件時,向21名受邀旁聽人員發放民意征詢問卷,引發廣泛關注。
根據我國憲法,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法官審理案件不受非法干涉,其中包括形形色色的民意。既然民意不是法官裁判的法定依據,在一些人看來,法庭發放民意問卷是“怕擔責”的表現。
給法庭扣上這么一頂帽子,明顯有失公允。法律沒有禁止法庭發放民意問卷。“一名20歲的男子獨自入住蕭山一小旅館,次日被發現死亡,警方經毒物分析檢驗,死者符合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綜合現場調查及勘驗情況,確認排除他殺可能。”此案中,痛失兒子的父母認為,公安機關并未認定他們的兒子系自殺,故死亡可能是意外事故,旅館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要求旅館賠償各項損失共計95萬元。旅館方面認為,男子的死亡系其自身原因造成,旅館無任何過錯,也不承擔任何責任。法庭發放民意問卷,直接目的是征詢,即掌握民意“系數”,并非要把民意作為裁判根據。
既然對法官裁判作用不大,為何還要發放民意問卷?站在法庭的角度,主要還是通過公眾的“答案”,向原告“間接”表達自己的態度。從報道看,“原告經歷喪子之痛,情緒相當激動”“原被告雙方分歧較大,矛盾尖銳”,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可以根據自身判斷依法作出判決,但在現有證據和事實面前,這份“按照規矩辦”的裁判文書很可能起不到定紛止爭的作用,原告則可能受困于“訴累”和信訪。
通過民意問卷,受邀旁聽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教師等21人就原告不能理解的問題,作出了自己的常識判斷,最后擺在原告面前的數據,在法官的居間裁判外,又多了一份說理作用,便于讓原告更冷靜地看待案件,接受訴訟結果。此案的最后,雙方在法官的主持下達成和解,旅店自愿補償死者家屬2.3萬元,帶有教育導向意義的民意問卷發揮了不可忽視的作用。
民意問卷折射出司法與民意的微妙關系。司法審判是頗為復雜的工作。從理論上來說,法官可以依法自由裁量一切案件,但現實是,裁判不可能沒有任何疏漏。也就是說,司法審判必須接受監督,包括媒體和公眾的監督,而傾聽民意也是公正司法的應有之義。
但是,這種手段的采用不能逾越法律的邊界,即便是民意所向,也不能影響法官依法裁判。對法官來說,“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是任何時候都不能動搖的原則。如果為迎合民意而無視程序正義,就會走向正義的反面。
當然,體現司法與民意的互動,不局限于一紙民意問卷。關鍵在于持續推動司法公開,把事實證據、法律依據、審理分析等依法公之于眾,讓陽光照進司法審判,這樣才能更好地以案釋法,實現司法與民意的同頻共振。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民意 問卷 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