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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需要多方參與
“損壞公物要賠償”這一耳熟能詳的概念,將用于保護生態環境:誰污染誰治理、誰損害誰買單,地方政府將主動出擊,向污染破壞的企業、個人索賠,晉江市、惠安縣、永春縣今年率先試點,明年全市試行。記者了解到,經泉州市委、市政府同意,《泉州市關于有序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實施意見的工作方案》正式出臺執行,成為福建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探索的試點利器。(7月13日《海峽都市報》)
《方案》明確,“生態環境損害”是指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大氣、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環境要素和植物、動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變,以及上述要素構成的生態系統功能的退化。
由此可見,我認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需要多方參與,政府落實責任主體的同時,應創造條件讓社會組織等民間力量參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這其中,社會組織提起的環境公益訴訟,可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中發揮重要作用。
因為,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中,政府是責任主體,而社會組織屬于獨立的第三方,具有天然的客觀獨立身份。讓社會組織參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在發生生態環境受到損害時,由社會組織提起環境公益訴訟,向環境污染企業主張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既能與政府形成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良性互動,也能使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不斷完善,從而使這一制度發揮最大作用。
生態環境損害的影響是全社會,后果是全體民眾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形成政府、社會、民間等多方參與格局,不僅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具有重要意義,對環境保護工作的重要性更加無可替代。恰因此,在建立完整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中,將政府提起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和社會組織提起的環境公益訴訟有機結合,形成良性互動,將實現政府、社會、民間等多方合力保護生態環境的多贏局面。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生態環境 損害賠償 社會組織 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