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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走團機動車道被撞” 如何避免悲劇重演?
8日清晨,山東臨沂一出租車司機因操作不當,開車沖進暴走隊伍,造成一死兩傷。肇事出租車女司機董某稱自己“大意了”。目前,董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已被刑事拘留。有網友質疑,晨練“暴走團”在機動車道上行走,應承擔部分責任。(7月11日《南方都市報》)
臨沂的個案具有偶然性,悲劇是諸多因素累加的結果,這決定了事故的性質與責任的劃分,如司機的操作不當是主因,清晨沒有視線影響,暴走團放著音樂、排著隊、穿著鮮艷的衣服,居然沒有引起司機的注意,能夠輕松規避的風險被放任釀成悲劇,這些根據交通安全管理的相關法規,都可以找到準確依據和裁量界線。
當然,這不意味著暴走團沒有責任,暴走團作為有組織性的活動,組織者負有不可推卸的安全保障義務,需要承擔侵權責任,并且暴走團人員以參與公路交通的方式來滿足鍛煉的需要,也是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的行為,行為人也須對自身行為的后果負責。
近些年,暴走與廣場舞一樣在快速地普及,多樣化的需求使得城市各類資源供給的瓶頸日益突出,如廣場舞擾民相似,暴走也在與車爭奪道路資源,而在一些城市由于汽車保有量快速增長,暴走也加劇了人車的矛盾,也因此而發生過沖突。為此,一些城市對暴走人員試圖加以管理、勸阻,讓這個群體放棄帶有危險風險的健身活動,但效果并不明顯。一者,管理者本身的手段有限,按照行人違法交通的規定,罰款很低,起到不作用;二者,暴走發生事故具有概率性,不足以讓占用機動車道暴走參與者畏懾。
很明顯,單純的堵很難奏效,還得加強這類團體和這類需要的疏導。一方面,盡可能為城市居民提供更多體育健身的場所與空間,健全城市功能,如根據城市實際修建一些城市綠道,供市民步行、自行車騎行;另一方面,重視民間自發性健身團體的指導與服務,提高群體的安全意識、責任意識、規范意識,幫助解決活動中的一些困難,引導合法有序開展活動。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暴走 城市 暴走團機動車道被撞 避免 悲劇重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