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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野生獼猴,“非遺”幌子難為違法打掩護
我們尊重傳統文化,但以冠冕堂皇的借口來行違法之事,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可容忍。
據新京報報道,去年底四川成都警方破獲的收購、販賣野生獼猴案件,有了新動態。河南新野獼猴藝術協會曾致函成都市森林公安局,稱新野猴戲屬河南省非遺項目,希望對涉事四名耍猴藝人從寬、從輕處理。7月19日,該協會會長張俊然回應,“事先掌握信息有誤,不清楚涉案人員購買野生獼猴的違法情形。”
2014年,4名河南新野耍猴藝人,因為對所攜帶的6只獼猴有飼養證但沒有運輸證,在黑龍江表演時,被警方刑事拘留,并被法院認定犯非法運輸珍貴野生動物罪。事件引起關于政府部門執法保護野生動物和傳統非遺項目之間沖突的討論。
據一些專家表示,如今的耍猴避免使用野生動物,更多采用已有獼猴進行繁殖馴養。從來源上來說,耍猴藝人獲得的獼猴應是合法的,未觸犯非法獵捕和收購珍貴野生動物罪。
四川這次破獲的案件性質與上次大不相同,部分嫌疑人雖然屬于新野獼猴藝術協會會員,但“耍猴”只是一個幌子,用以“對付”相關部門的檢查。事實上,這是一個分工嚴密的獵捕、運輸、販賣獼猴的犯罪鏈條:有人從四川涼山州獵捕野生獼猴,有人收購后帶回成都,步步銜接緊密,經過層層轉賣,最終抵達河南新野。一只所謂“標準猴”的價格,也從收購時的1400元變成2000元,最終變成5000元。
不僅如此,嫌疑人還隨身攜帶《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方便轉運過程中以耍猴為借口逃避公安機關的檢查。
新修訂后的《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定,獵捕野生動物主要用于科學研究、種群調控、疫源疫病監測等情況,取消了最早版本法律中用于馴養繁殖的部分。在實踐中,我們也早經過了需要獵捕野生動物用于馴養的階段。現實中確有需要野生動物時,可以向主管部門申請特許獵捕證。因而,幾乎沒有任何理由可以為這起違法行為開脫。
在這起以“耍猴”為掩護的販賣野生獼猴案件中,當地獼猴藝術協會起初沒看到涉案人違法事實,就以“非遺項目”為理由,致函公安要求對其從寬、從輕處理。盡管這可能跟掌握信息有誤有關,但致函方式確實不妥,非但有干預司法之嫌,還可能遭“打臉”。這或許也是個教訓:要警惕假借非遺藝術之名的違法交易,并徹查業內還有多少類似的違法行為。
耍猴作為傳統項目,只要盡到不虐猴等責任,就該被呵護并尊重。但以冠冕堂皇的借口來行違法之事,不可容忍。當幾名嫌疑人在“耍猴”的掩護下“戲法”時,該依法嚴懲就得依法嚴懲,以維護法規尊嚴。(姚遙)
編輯:梁霄
關鍵詞:野生 獼猴 非遺 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