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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個人或單位停車位擬推有償錯時共享
人民網北京7月24日電(吳曉琴)記者從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獲悉,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次會議于近日審議《北京市機動車停車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草案》規定,今后將嚴格控制道路停車泊位設置,服務半徑內有停車設施可提供停車泊位的情況下,原則上不得設置道路停車泊位。
根據《草案》規定,北京市今后停車位的總體規劃要求是實施分類定位,差別供給、合理使用、逐步形成配套建設為主、獨立建設為輔、臨時設置為補充的格局。
市人大常委會城建環保辦公室主任郝志蘭介紹,緩解停車供給與需求的突出矛盾,既要著眼于全市范圍內供需總量的平衡,更要區分基本停車與出行停車。
中心城區停車位缺口85萬個 嚴格控制車位供給
按照《草案》規定,北京市的建成區域將嚴格控制車位供給,新建區域適當滿足車位需求,停車設施與城市交通樞紐、城市軌道交通換乘站緊密銜接。
此外,將嚴格控制道路停車泊位設置。服務半徑內有停車設施可以提供停車泊位的情況下,原則上不得設置道路停車泊位。設置道路停車泊位應定期進行評估調整,明確允許停放時段,供機動車臨時停放使用。
“根據停車普查數據,北京市中心城區停車位缺口85萬個,而夜間公共建筑閑置空余車位63萬個。”市人大常委會城建環保辦公室主任郝志蘭介紹。
個人或者單位可將停車設施開放 開展停車位有償錯時共享
《草案》寫明,如果小區既有的停車設施不能滿足業主停車需求,按照物業管理規定并經過業主同意,可統籌利用業主共有場地設置臨時停車設施。
《草案》提出,個人或者單位可以開展停車泊位有償錯時共享。居住小區在滿足本居住小區居民停車需要的情況下,可將配建停車設施向社會開放。國家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有條件的可以將機動車停車設施向社會開放,并可以實施有償使用。在實施錯時共享車位的過程中,停車設施管理單位應給予支持和配合,并提供便利。
《草案》指出,全社會應共同構建和維護機動車停車秩序,遵循停車入位、停車付費、違停受罰的基本要求。購買、使用機動車時,應當充分考慮停車設施的設置、使用情況。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停車 設施 停車位 錯時 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