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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3萬買瑪咖酒獲賠30多萬 超市:他是職業打假人
原標題:男子花3萬買瑪咖酒獲賠30多萬 超市:他是職業打假人
云南網訊 高先生在昆明一家超市買了價值3萬多元的164瓶瑪咖酒后,他認為這些酒嚴重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于是將這家超市告上法庭,要求超市退還3萬多元貨款,并支付貨款10倍賠償金。近日,五華區人民法院一審支持了他的全部訴訟請求,判令超市退還貨款,賠償30多萬元。
原告購物
3天連續去超市買瑪咖酒
2015年12月,高先生在逛昆明某超市時,發現超市賣的一款瑪咖酒屬于無證產品。隨后,他連續3天都來超市,一共購買了164瓶瑪咖酒。這種酒198元一瓶,高先生一共花了3萬多元。這款酒是昆明一家生物公司銷售的,是委托香格里拉一家酒廠生產的。該酒廠的生產許可證產品名稱為白酒,有效期至2015年1月19日。
買到酒后,高先生向相關部門投訴、舉報了這家超市和生產廠家,這兩家單位都受到了行政處罰。去年4月,高先生又以超市銷售的瑪咖酒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為由,訴至五華法院,要求超市退還貨款并支付貨款10倍的賠償金。
被告辯稱
只是提供柜臺,不應擔責
超市稱他們很冤枉,他們只是給經銷商(某生物公司)提供柜臺,為什么只告超市呢?為此,超市向法院申請追加經銷商為被告,被法院采納。
開庭審理時超市答辯稱:他們不是銷售方,只是給經銷商提供柜臺,不應承擔責任;其次,即便他們是真的銷售者,但承擔責任的前提是明知產品不符合安全標準而銷售;再次,這款瑪咖酒只是屬于不具備生產許可的產品,并不是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最后,原告高先生是職業打假人,不應該簡單地按照司法解釋來裁判。
經銷商答辯稱:他們不屬于生產方,并且這款瑪咖酒屬于不具備生產許可的產品,并不是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因此,他們不應承擔責任。
一審判決
超市退款并賠10倍賠償金
五華法院審理認為:高先生購買了超市164瓶瑪咖酒,雙方建立了買賣合同關系并已實際履行。超市銷售的瑪咖酒食品標簽上含有虛假內容,不符合預包裝食品關于包裝上的標簽的強制性規定,即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超市和生物公司作為瑪咖酒的銷售者,應當建立并嚴格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嚴格審查其所銷售的食品是否符合與食品安全、營養有關的標簽、標識、說明書的要求,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經營活動。但其在164瓶瑪咖酒外包裝上標識的生產許可證存在虛假內容,且在已明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情況下仍繼續銷售該食品,應當認定為超市和生物公司知假賣假,依法應承擔賠償責任。
據此,五華法院于近日作出一審判決:判令超市退還高先生買瑪咖酒的貨款共計3萬多元,并支付高先生貨款10倍賠償金30多萬元。
昨日記者了解到,因不服一審判決,超市已上訴至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
編輯:曾珂
關鍵詞:男子3萬買瑪咖酒獲賠30多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