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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批復明確貪污罪特定款物范圍 包括社保基金
最高檢批復明確貪污罪特定款物范圍
社保基金屬貪賄案特定款物
孟紹群
□ 本報記者 劉子陽
《法制日報》記者今天從最高人民檢察院獲悉,最高檢近日作出批復,明確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基金可以認定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特定款物”,批復自2017年8月7日起施行。
為依法懲治貪污賄賂犯罪活動,司法解釋規定,貪污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社會捐助等特定款物的應當認定為“其他較重情節”。但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基金能否適用該司法解釋,實踐中并未明確。
近年來,挪用、擠占社保基金的情況頻現,社保基金領域的貪污賄賂犯罪屢打不絕。各地檢察機關從群眾身邊、群眾反映強烈的貪污賄賂犯罪案件入手,查辦了大量社會保障、醫療衛生等領域的貪污賄賂犯罪案件。
一些地方人民檢察院就貪污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基金能否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請示最高檢。
最高檢經研究,2017年7月19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六十七次會議通過,作出上述批復。
我國刑法中明確規定了挪用特定款物罪的范圍。因此,最高檢批復中指出,根據刑法和有關司法解釋規定,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中的“特定款物”的范圍有所不同,實踐中應注意區分,依法適用。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阮齊林認為,最高檢的批復對“特定款物”的范圍作了進一步明確,體現了對社保基金的特別保護,對貪污社保基金類案件從嚴處理,旨在重拳出擊民生領域的貪污賄賂犯罪,守住老百姓的“保命金”。
本報北京8月2日訊
編輯:曾珂
關鍵詞:明確貪污罪特定款物范圍 最高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