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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什么來阻遏把學生當廉價勞動力的逐利沖動
8月1日,天津武清區發生一起4死、48傷的慘烈交通事故。據8月3日澎湃新聞網報道,慘烈事故曝出的背后內幕是:事故大巴車里乘坐的都是山東德州市一女子學校在天津違規參加暑期社會實踐的學生,這些學生都被安排到電子廠的生產線上勞作。
發生4死、48傷的慘烈交通事故當然只是一起偶然事件;但如果沒有校方的違規組織暑期實習活動,又肯定不會有這起慘烈交通事故的發生。那么,說校方的違規組織暑期實習活動是這起慘烈交通事故的誘因、間接原因,并不為過。
去年4月11日,教育部、安監總局等五機構還剛出臺《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上述《規定》中對于認識實習、跟崗實習、頂崗實習三種實習形態都作出了明確界定,而無論哪種實習,據其第7條規定:應符合專業培養目標要求,與學生所學專業對口或相近。女子學校安排一群幼師專業學生到八竿子打不著的電子廠生產線上做什么?
作為三種實習中形態最高的頂崗實習,要求初步具備實踐崗位獨立工作能力的學生,到相應實習崗位,相對獨立參與實際工作。可這些學生連認識實習、跟崗實習的初級實習形態都沒經歷過,就一步到位安排到電子廠生產線上從事頂崗實習。有女生稱:“每天工作12個小時,工資每天100元。”上述《規定》第16條明文規定:實習單位應遵守國家關于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的規定,不得安排學生加班和夜班。連成年職工日工作12小時都不合法,這些還是16歲左右的花季孩子竟每天工作12小時,這完全是對“祖國的花朵”的“榨汁”!
幼師學生年齡未到、學業未完,使用起來不用建立勞動合同,不受《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的規制,無需繳納社保,工資又低;在用工荒背景下,一些企業當然樂得使用這樣的廉價勞動力。而學校在逐利之心的驅使下同意學生上工,豈不成了販賣廉價勞動力資源的掮客?
拿什么來阻遏一些學校與相關企業合謀,把學生當廉價勞動力使用的違規逐利沖動?
如果檢視一下上述《規定》,就會發現,其中有著太多太多的“不得……”“不得……”;但是罰則缺失,空疏而籠統,由此導致只具指導意見的功能,而剛性嚴重不足,亟待補強。只有把一些職校和相關企業把學生當廉價勞動力的違規成本抬上去,才能把其肆意侵犯學生正當權益的逐利沖動給壓下來。
此外,不得不提,作為學生法定監護人的家長,也得盡好義務。上述《規定》第14條規定:未滿18周歲的學生參加跟崗實習、頂崗實習,應取得學生監護人簽字的知情同意書。可是試問,在這起終致4死、48傷慘烈交通事故發生的違規組織學生參與暑期實習活動中,這些孩子們的家長都簽過知情同意書了嗎?實在令人存疑。
只有設定明細罰則,補強上述《規定》剛性,教育主管部門依法依規對違規組織學生參與實習活動的學校嚴罰重處,嚴肅究責;同時,家長也盡好對未成年學生的監護義務,敢于對違規組織實習行為說不;雙管齊下之下,一些學校把學生當廉價勞動力販賣、使用的丑行惡行,才有望得到消停。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學生 實習 廉價 勞動力 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