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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褻兒童案件頻發 專家:有前科禁從事兒童相關職業
猥褻兒童案件頻發專家建議細化“職業禁止”規定
有性犯罪前科,禁從事兒童相關職業
如果短時間內無法出臺中國版的“梅根法案”,那么,可以先在刑法中對職業禁止制度進行細化,對于有性犯罪前科的人,尤其是有性侵兒童犯罪前科的人,應當明令禁止其從事與兒童有關的任何職業。
“Primo Levi(猶太裔意大利化學家、小說家)說過一句話,他說,集中營是人類歷史上最大規模的屠殺。但我要說,不是,人類歷史上最大規模的屠殺,是房思琪(臺灣女作家林奕含小說《房思琪的初戀樂園》中的人物)式的強暴。”林奕含在自殺前的最后一個錄影訪談中,說了這樣的話。
2017年4月27日,年僅26歲的林奕含上吊自殺,她的父母在聲明中指出:“奕含這些日子以來的痛苦,糾纏著她的夢魘,讓她不能治愈的主因,不是憂郁癥,而是發生在八九年前的誘奸。”
對于兒時被猥褻或性侵的人而言,那段痛苦的經歷,終其一生都難以從記憶中抹去。
林奕含的遭遇,并非個例。近日,接二連三被曝光的猥褻、性侵兒童事件,以疾風驟雨之勢,進入公眾視野——
南京南站,女童被同行男子猥褻;
重慶某醫院,女孩被其姑父猥褻;
網站“西邊的風”存在大量猥褻女童視頻,犯罪嫌疑人吳某升被鄭州市公安局抓獲……
上海政法學院刑事司法學院院長姚建龍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認為,輿論的關注、公眾的憤怒,反映了社會對猥褻、性侵兒童犯罪的容忍度越來越低,這是我國兒童保護觀念進步的一種體現,但與此相比,相關立法呈現出一定程度的滯后性。
“例如,現行刑法規定強奸罪的犯罪對象僅限于女性,對于男童的強制性性行為,只能以猥褻兒童罪進行處罰。與奸淫幼女可以判死刑相比,這樣的保護力度明顯不夠。與此同時,對于兒童色情行為,也沒有將之與成人色情進行嚴格區分,懲罰力度也不夠嚴厲。”姚建龍認為,有必要針對當前兒童保護中存在的諸多問題,進一步完善相應的保護機制。
猥褻兒童行為應有單獨標準
8月12日,作家陳嵐發布微博稱,南京南站候車室內,一名女童被同行年輕男子猥褻。經查,該男子段某某18歲,女童是段某某父母的養女。目前,段某某已被抓獲。
8月14日,網友爆料稱,在重慶某醫院,一男子將手放在未成年女孩的褲子內摸其身體。其間,女孩起身去檢查回來后,男子再一次將手放進女孩褲子內。全程女孩都在玩手機,無反抗情緒。該男子是女童的姑父,目前已被警方抓獲。
這兩起引爆輿論的猥褻兒童案件都有一個共同的特征——熟人猥褻。
事實上,來自熟人的猥褻、性侵,正在成為侵害未成年人的主要類型之一。
據中國少年兒童文化藝術基金會女童保護基金(以下簡稱“女童保護”)統計,在2016年公開報道的433起性侵兒童案件中,熟人作案的有300起,占69.28%。
據民政部社會事務司未成年人(留守兒童)保護處不完全統計,目前全國已有69起因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被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案件。其中,18起涉及性侵害,占近三成的比例。
而這些讓人震驚的數據,僅僅是實際發生案件中的一小部分。
“女童保護”負責人孫雪梅在接受記者采訪時直言,由于諸多主客觀因素造成性侵兒童案件非常隱蔽,難以被公開報道和統計,因此被公開曝光的案例僅為實際發生案件的冰山一角。
“犯罪嫌疑人利用熟人身份,更容易接近受害人并取得受害人信任,再加上自身力量及身份地位等優勢,使得性侵案件更易發生。”孫雪梅說。
我國刑法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在姚建龍看來,現行法律關于猥褻兒童方面的規定,仍然不夠嚴謹。
“對于猥褻兒童行為的界定,過多采用了成年人的標準,而沒有兼顧到猥褻兒童行為的特殊性,這就導致很多針對兒童的傷害行為都沒有辦法進行認定,很多猥褻兒童的行為很難受到嚴懲。”姚建龍認為,對于猥褻兒童行為的界定,應當有單獨的標準。
缺少針對兒童色情專門規定
近日,與多起猥褻兒童事件一起進入公眾視野的,還有兩起猥褻兒童淫穢視頻案。
8月15日,江蘇網警接多位網友舉報,網絡流傳一標題為“江蘇劉老師媲美欣”猥褻兒童系列淫穢視頻。經核查,該案已在2016年查處,朱某某、蔡某等人均已被公安機關抓捕歸案。現案件已偵查終結,并移送審查起訴。
8月17日,河南省鄭州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鄭州”發布微博稱,網站“西邊的風”存在大量猥褻女童的視頻,該局于8月16日晚將嫌疑人吳某升抓獲。經初查,吳某升伙同王某才、曹某麗,以拍攝兒童教育片為名蒙騙未成年人拍攝不雅視頻,并上傳至其開設的網站“西邊的風”。目前,因涉嫌猥褻兒童,犯罪嫌疑人吳某升、王某才、曹某麗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還在進一步調查中。
這兩起案件將一個問題帶到了公眾的視野中——兒童色情。
《兒童權利公約》是1989年聯合國為世界兒童專門制定的一部人權公約,2000年5月,聯合國大會在《兒童權利公約》框架基礎上通過了《關于買賣兒童、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制品問題的任擇議定書》,其中對兒童色情制品進行了明確的定義:“以任何方式表現兒童正在進行真實或模擬的直露的性活動或主要為取得性滿足而以任何方式表現兒童身體的一部分的制品。”
“兒童色情的特點是以兒童為淫穢圖片、音視頻、文字等色情信息的表現載體或者鼓吹對象,其制作、復制、傳播甚至瀏覽、持有等行為本身即包含著對兒童的性侵害及二次傷害,并會給一般兒童帶來巨大的性受害風險,屬于國際社會共同嚴厲譴責和打擊的丑惡現象。”姚建龍說。
但是,我國法律缺少針對兒童色情的專門規定。
“盡管我國法律明確禁止色情信息的制作、傳播、走私和販賣,司法解釋也有所涉及,但是立法層面還沒有專門對兒童色情作出規定,沒有對這些行為明確從重、從嚴處罰的規定。”姚建龍說。
適當公開有性侵前科者個人信息
在專家看來,無論是猥褻兒童還是兒童色情問題,都急需進行專門的立法。
現實中,像南京南站猥褻兒童事件被拍攝下來的情況少之又少。恰恰相反,由于猥褻案件具有隱蔽性,往往很難固定證據。
“在司法環節,未成年人被性侵案件的辦理,要與成年人被性侵有所區分。很多時候,發現未成年人遭遇性侵時,已經過了很長時間,證據該如何提供?孩子被性侵后的描述算不算證據?這些問題,都需要在立法中進一步明確。”中國青年政治學院少年兒童研究所所長童小軍說。
“對于猥褻、性侵兒童犯罪的行為,應當作出單獨的規定。例如,在取證時,應當明確規定,要在兒童沒有壓力的環境中獲取被害人陳述,等等。證據與程序上的完善,既能保證猥褻兒童犯罪行為能夠受到法律的嚴厲追究,同時又能避免受害人在司法過程中被二次傷害。”姚建龍說。
當然,與事后懲治相比,事前預防更加重要。
“當事情已經發生,傷害已經造成,我們能做的遠比自己想象的少得多。對于兒童性侵案件,任何刑責乃至包括后續的關懷和努力,跟孩子所受的傷害相比,都顯得無奈而蒼白。”“女童保護”聯合發起人孫萌萌說,這也凸顯了兒童防性侵事前預防的重要性。
姚建龍建議,在立法上借鑒美國的梅根法案等,對于有過性侵犯前科的人,其照片、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要在一定范圍內以適當的方式對公眾、社區進行公開,從而在最大限度上防止兒童遭受性侵害。
“如果說短時間內無法出臺中國版的‘梅根法案’,那么,可以先在刑法中對職業禁止制度進行細化,對于有性犯罪前科的人,尤其是有性侵兒童犯罪前科的人,應當明令禁止其從事與兒童有關的任何職業。”姚建龍建議。
同時,對于兒童色情,也需要專門立法予以嚴懲。
姚建龍認為,在針對兒童色情的打擊上,我國應借鑒國外兒童保護立法經驗,在立法層面劃出更加明確的底線與紅線,進一步織密打擊兒童色情信息的法網。
“與成人色情不一樣,很多國家法律規定個人觀看和持有兒童色情影片的行為屬于刑事犯罪。建議對此進行專門立法或作出專門規定,把觀看和持有兒童色情制品的行為與觀看成人色情信息的行為進行嚴格區分,將該行為明確界定為刑事犯罪予以打擊。”姚建龍說。
記者 蒲曉磊
編輯:曾珂
關鍵詞:猥褻兒童案 有前科禁從事兒童相關職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