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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報告劍指銀行同業套利亂象
央行近日發布貨幣政策執行報告透露,明年一季度將資產規模超5000億元銀行發行的一年內同業存單,納入宏觀審慎評估體系(MPA)考核。這將有效抑制金融市場同業套利亂象,降低金融市場整體運行風險。
從最初線上同業拆借等傳統同業業務,金融市場發展出線下同業存款、同業代付等所謂創新同業業務,其間還出現各種形式明保、暗保;合同形式五花八門,抽屜協議也司空見慣;同業業務與影子銀行相互摻雜,金融市場違規行為較為突出。
2014年,人民銀行等五部門聯合發布《關于規范金融機構同業業務的通知》,禁止非標資產買入返售,禁止各種形式暗保,明確單家商業銀行同業融入資金余額不得超過該銀行負債總額的三分之一等,這些措施發揮了“正本清源”的作用,金融市場同業亂象得到一定程度抑制。但金融市場并沒有因此停止套利步伐,2015年我國同業理財市場迅速興起,2016年同業存單發行也快速膨脹。圍繞著同業投資、商業銀行理財業務、債券市場形成了一個較為清晰的同業資金套利鏈條,進一步偏離了流動性管理的初衷。
不同于商業銀行傳統存款、貸款、結算業務,金融機構同業業務具有高度的風險傳染性、業務脆弱性。由金融機構同業業務所形成的龐大交易網絡,可以瞬時傳導風險,引發流動性問題。2013年我國金融市場的“錢緊”并非因為流動性稀少,而是個別機構不當行為引發風險成倍放大效應。不管怎樣,過于依賴同業批發性資金,對金融機構而言都是不審慎的。雖然同業批發性資金容易獲得,但“來得快,去得也快”。特別是由同業批發性資金形成的債券資產、非標準化資產,交易便利性較差,且高度依賴金融市場流動性狀況。若同業批發性資金不能按期續轉,就有可能會引發金融機構流動性風險。
此外,同業業務資金來源與運用所形成的資產負債期限錯配,相關風險也要高于銀行表內存貸款業務,值得高度警惕。還有,在去杠桿、防風險主基調下,過去同業資金套利鏈條反過來會成為金融機構經營負擔。
從根本上說,金融機構同業業務應服務于流動性管理目的,而不是成為同業資金套利工具,更不能成為規模擴張手段。無論是防范金融風險,還是促進業務穩健發展,金融機構均要全力避免過于依賴同業業務的傾向。金融管理當局也要及時制定規則,消除不合理的同業套利空間,促進同業業務規范發展,并回歸流動性管理本源。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同業 業務 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