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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性侵尋求保護,豈能“男女有別”
近日,大連22歲男子在學車過程中,遭駕校一名男性教練性侵并受傷一事引發關注,依據相關法律,公安機關對徐某作出了行政拘留10日的處罰。此后又曝出了“郭敬明事件”,不到一天的時間里,和郭敬明有過密切關系的人紛紛占領了熱搜榜。
媒體報道的集聚效應,不僅讓這一曾經難以“啟齒”的問題最大程度曝光,也讓大眾開始關注一個一直以來在性暴力領域被人忽視的角落——針對男性的性暴力。長久以來,對無辜女性的暴力犯罪造成了大眾對無辜男性的不信任,使得我們常常無視男性作為受害者的身份,往往選擇性忽視了那些需要幫助的男受害人。
我們是否想過,為何男人作為受害者時更容易成為“沉默的羔羊”?每當我們想到對兒童的侵犯,都會以為受侵犯的女童占90%,實際上,男童與女童受侵犯的比例是1:1.7。一個男孩很少告訴別人自己被人摸了臀部,小男孩尚且難以開口尋求幫助,更何況成年男性?一旦男性作為受害人尋求法律援助和保護時,就容易被輿論扣上羞恥的帽子。就像在男子學車被性侵事件中,就有網友評論“22歲的大男人都保護不了自己,這種男人不能嫁”。
目前浮出水面的案例只是冰山一角,男性性暴力受害者數量之龐大,影響之深遠,遠遠超出我們的想象。男受害人在微博勇敢發聲,講出自己的“男言之隱”,尋求法律保護是值得贊許和欽佩的,他們的發聲讓我們清醒認識到男性受到侵害時也是弱勢群體,他們也會痛苦、會恐懼、會流淚、也需要被保護。其實,無論是男性還是女性,作為受害者,都不該受到指指點點,這樣只會將他們尋求法律幫助的行為“污名化”“娛樂化”,讓他們遭受“二次傷害”。
不可否認的是,相較于侵犯女性,侵犯男性的成本更低。一方面,有的人認為,這對男性不算什么,甚至連吃虧都算不上。可真相是,越是強調男性應該是社會的主導,一旦他們受到猥褻或是強暴,他們遭受的心理打擊是越具有毀滅性,他們遭受傷害時越容易選擇沉默。另一方面,社會對女性有較多的保障機制,有自己的組織——婦聯,有自己的節日——三八婦女節,法律上也有很多條文對女性諸多權利進行保護,男性權利有的甚至出現了法律真空。不得不承認,我國歷史上對于男性在這方面的保護是比較欠缺的,不僅女性從未作為犯罪主體出現過,對于同性之間的性犯罪,刑法也涉及甚少。
從法律公平性而言,男女平等就意味著男女有同樣的性自由、在立法的保護層面上就應該把男女放在同一層次上討論。針對性暴力領域的犯罪,應將犯罪主體規定為“人”,而不限性別,真正回歸保障人權,打擊犯罪的立法宗旨。一旦男性被納入法律保護對象,那就意味著男性不再是“強悍的代名詞”,女性也不再是“性的奴隸”和被保護的弱者,才能真正實現兩性尊嚴和價值的平等。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男性 保護 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