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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證難非“排隊托”長期泛濫理由
近來,“網紅店”頻頻出現,引來社會關注。“網紅店”“吸睛”的一大利器便是排隊——店鋪門前排起長龍,一派生意火爆的景象,進而吸引消費者。然而,有人提出,“網紅店”門前排起的長隊是“虛假繁榮”,店鋪雇傭“排隊托”已然涉嫌商業欺詐。
我國《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雇用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銷售誘導,否則,可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予以處罰,即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而且,該辦法第十九條還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還應將被處罰的商家記入失信“黑名單”,及時向社會公布。
然而讓人遺憾的是,就是在這樣明確的規定和處罰面前,我國“排隊托”從上世紀九十年代國內興起旅游熱開始到現在,二十多年后,“排隊托”不但沒有被打擊消失、減弱,反而已然成為一個比較成熟的“行業”,從線上到線下愈演愈烈異常活躍,不時都有表演的身影。原因何在呢?
調查發現,大多情況下雇托排隊屬于商家與被雇傭者私下達成的協議,要認定取證較為困難。問題是,這能成為“排隊托”長期泛濫存在的真正理由嗎?
一方面,到目前為止,“排隊托”的新聞不時出現,甚至一些被證實、也承認了使用了“排隊托”的“網紅店”等商家,也被曝光不少。但令人無語的是,我們見到的是這些眾多使用排隊托進行商業欺詐的商家逍遙自在,卻鮮見有因此被處罰的商家。而這樣的執法力度,又與取證難進而難執法有多少關系呢?
另一方面,如果工商等有關執法部門,如果真的在“排隊托”的打擊上上心上意,即便真的由于取證難而影響了打擊力度不足等,但起碼在網上關于助推“排隊托”泛濫問題的遏止上,也應該與公安、網管等部門有效合作,對在網上發布“排隊托”等兼職的現象進行打擊才對。
但仍然讓人無語的是,目前在網上等肆無忌憚大肆發布相關招聘、糾集“排隊托”的信息,有記者搜索 “雇人排隊”等關鍵詞,搜索結果多達上千,如此多的海量需求信息,無論如何也無法說明相關的執法有一定力度。
與之相對應的是,近些年我們見多了對網絡刷單的撻伐,以及眾多相關的部門,比如網絡平臺、公安部門等對此不斷采取措施、完善制度規定等,堵漏刷單的繼續灰色存在。但對“排隊托”,可曾聽說有多少部門采取多少措施堵漏這一灰色現象的存在?
一邊是眾多被證明存在使用“排隊托”實施商業欺詐的商家安然無事,一邊是相關的網上“雇人排隊”買賣需求信息的可謂“井噴”等,能夠直接有效說明的和折射的是,“排隊托”之所以大量存在乃至泛濫流行成許多行業“潛規則”,最根本的問題,不是相關違法取證難,而是根本沒有足夠的積極執法服務意識,以及采取積極措施積極堵漏執法難等問題的智慧、決心和誠意等。
因此,面對目前“排隊托”泛濫現象,最亟需要解決的不是執法難問題,而是積極執法、服務為民的意識問題,以及解決相關問題的智慧和能力問題。而這,無疑是對相關職能部門執法服務為民能力和成色的考驗。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排隊托 取證 泛濫 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