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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問“首次代幣發售”融資方式:算不算非法集資?
三問ICO:算不算非法集資?
監管將至的信號越來越明確
9月2日晚間,中國首家比特幣交易平臺——比特幣中國宣布即日起暫停ICOCOIN充值與交易業務。這是自ICOINFO之后又一家平臺主動關停業務。
這一天,ICOCOIN暴跌近36%,總流通市值在24小時內蒸發約2440萬美元(約合人民幣1.6億)。
另一個值得關注的消息是,一場本應于9月2日召開的區塊鏈盛會據報道被有關部門叫停。
此前,證監會、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等多個監管部門提示風險。坊間傳言,針對ICO的監管辦法正在進一步制定當中。
ICO這種另類投資方式,似乎打開了一只潘多拉的盒子。從20萬裂變成600萬的暴富傳說時至今日仍然不絕于耳。然而,26億人民幣規模背后,創新與非法集資混為一談,ICO未來究竟將走向何方?
ICO究竟怎么玩的?
所謂ICO,是Initial Coin Offering的縮寫,即首次代幣發售,是區塊鏈初創公司以發行數字加密貨幣為項目所進行的融資方式。通俗而言,ICO與IPO的意義類似,只不過發行ICO的公司融資的是比特幣、以太坊等數字貨幣,而非如人民幣、美元等法定貨幣。
通常來講,ICO項目通常有兩種方式進行融資,一種是給投資者ICO項目所創建的代幣,而這種代幣隨后可以在公開平臺上進行交易,如同股價波動一樣,投資者可以賺得代幣價格波動的收益,這一種是當下ICO項目投資最常見的方式。而另一種方式則是投資者得到債權,就像購買P2P一樣,融資方與投資者約定好期限與收益。
“ICO融資時的價格都很低,每個代幣往往折合人民幣只需要幾角,就算是監管壓力最近頻頻出現導致一些代幣的價格出現下跌,但也沒有低于原來發行價的?!币晃煌顿YICO的玩家表示,在她看來,就算是再不靠譜的ICO項目也能有收益,“現在就是在博傻階段?!?/p>
是不是非法集資?
無數個一夜暴富的新聞之后,ICO究竟是不是非法集資的討論日益盛行:ICO融的“資金”身份并不明晰的比特幣等所謂的數字貨幣,然而其投資玩法卻又并不符合我國幾乎所有與金融相關的法律法規。
實際上,從當下監管層針對ICO的風險提示中,也并不難看出將ICO定義為非法集資的傾向。上周三晚間,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發布《關于防范各類以ICO名義吸收投資相關風險的提示》中便指出,部分機構以ICO為名義從事融資活動,相關金融活動未獲得任何許可,其中涉嫌詐騙、非法證券、非法集資等行為。
更有法律業界人士撰文指出,ICO一度被認為巧妙地規避了《證券法》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等相關內容,ICO僅僅是穿了合法的馬甲,其本質就是變相非法集資。除此,即使ICO可以擺脫非法集資的嫌疑,但也涉及明顯的合同詐騙。
中倫文德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互聯網金融專業委員會主任陳云峰公開表示,2013年12月3號央行聯合四部委發的《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將比特幣定義為虛擬商品,明確界定它不是貨幣,尤其不是法幣,不具備有償性和強制性等貨幣屬性。
“而在8月24號國務院又發了《處置非法集資條例(征求意見稿)》,其中第15條第二款就提到了以發行虛擬貨幣為名義籌集資金的行為,如果違反了國家許可和相關法律法規可能會啟動行政調查?!痹陉愒品蹇磥?,這是對ICO行政監管的明確信號。
如何監管ICO?
從當前的法律角度來講,越來越多的法律業界人士傾向于將ICO定義為非法集資。而來自業內的人士對于ICO亂象的聲音越來越大:正如當年野蠻發展的P2P一樣,ICO市場騙子橫行,抄襲代碼、虛假消息,甚至發行方連公司實體都沒有……如此魚目混雜的ICO市場,究竟是否要取締還是要監管呢?
此前,曾有報道稱監管或將對ICO市場進行“一刀切”,但隨即該傳言便被監管層否認。不過,也有知情人士指出,目前所有的傳統監管思路都對這個新生事物束手無策,或者超單個部門職權范圍,所以監管對ICO市場究竟如何監管仍未可知。
一位業內人士表示,ICO的監管問題是世界性的問題,即便中國全面取締ICO,資金也有可能通過各種渠道流向海外的ICO市場。且以比特幣、以太坊等虛擬貨幣來融資,這在央行著力推行數字貨幣研究、區塊鏈技術開發的當下,有著不小的創新意義。
OKCoin幣行副總裁田穎也表示,隨著機制越來越完善,ICO對于高新技術公司是融資的好機會;想做事情的公司通過ICO融資,也會讓這個市場獲得認可。
實際上,美國已經將ICO納入證券范疇,要符合聯邦證券法律的要求,其中包括ICO和數字代幣發售行為。在上周五,美國金融委員會成立了一個由金融專家組成的專家小組,專門頒發證書和評估潛在的優質ICO項目,該獨立機構已被任命為ICO認證委員會或ICC。
而在中國,中國人民銀行數字貨幣研究所所長姚前曾建議,ICO額度管控與白名單管理,避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從中進行監管套利。ICO融資計劃管理,引入VC的階段性投資理念,有助于投資者保護。同時,對發行人施予持續、嚴格的信息披露要求,強調反欺詐和其他責任條款;強化中介平臺的作用。監管部門主動、及早介入,加強行為監管,全程保留監管干預和限制權力,并加強國際監管合作與協調,開展ICO“監管沙盒”。
北京晨報記者 姜樊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首次代幣發售 非法集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