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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39名議員聯署致信教育局長 要求嚴處“港獨”事件
原標題:香港學者呼吁人大釋法嚴打“港獨” 港媒:必須狠下重手
【環球時報駐香港特約記者 孫越 環球時報記者 畢方圓】針對香港多所大學的校園近日出現“港獨”宣傳品,39名建制派立法會議員11日聯署去信香港教育局長楊潤雄,要求教育局嚴肅處理事件,防止“別有用心的人利用校園散播‘港獨’”。同時,有關如何追究“港獨”言行的法律責任,香港法律界人士也提出了一些建議。
對于香港校園里出現的“港獨”海報及標語,香港特首林鄭月娥日前表示,言論自由并非完全沒有限制,學術自由和院校自主也非鼓吹歪論的借口,有關言論已超越社會底線。據香港《星島日報》網站11日報道,香港13所大專院校的學生會10日晚發表聯署聲明宣稱,譴責林鄭月娥“鉗制學生表達自由,企圖向校方施壓,大興文字獄”。多名建制派立法會議員11日下午在立法會召開記者會,其中民建聯主席李慧瓊讀出39名議員的聯署信,針對多所大學校園出現“港獨”海報及惡意侮辱不幸離世者及家人的行為,要求香港教育局嚴肅處理事件。聲明稱,“港獨”宣傳品出現,是有人“假借言論自由之名,散播違法信息”,“港獨”違反《基本法》及廣大市民意愿,要求高校“果斷取締所有違法‘港獨’宣傳品”,并促請教育局與院校溝通,向社會交代,以防高校被利用作宣傳“港獨”。
香港教育局發言人回應稱,“港獨”不符合“一國兩制”、《基本法》以及香港社會的整體和長遠利益,教育局一直鼓勵高等院校落實措施加強有關《基本法》的教育,讓學生對《基本法》有全面而正確的理解。教育局稱,將與大學保持聯絡,了解進展。
香港教聯會主席黃錦良稱,“港獨”違反《基本法》,因此不應該被討論。中大學生會外務副會長朱安妮11日出席電臺節目時則宣稱,即使《基本法》列明香港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但不代表不可以討論。教大學生會以校方泄露張貼冷血標語的閉路電視視頻為由,要求校長張仁良道歉。張仁良11日回應稱,校方絕無向外公開或發放有關截圖,民主墻將繼續由學生會管理。
數百名香港中文大學的校友11日在香港報紙上刊登聯署聲明,斥責“港獨”分子假學生會之名橫行于校園。參與聯署的鳳溪公學行政總裁馬紹良表示,“我們要聯署發聲,讓學生知道他們已玩過火,違法入獄必影響學生的將來,校友有責任救他們。”他認為,“港獨”不能討論,只能教導學生不應該去做,這是大是大非的問題,“否則豈不是殺人放火以至搶掠都可以討論?”
對于如何在法律上追究煽動“港獨”者的責任,資深大律師、香港基本法研究中心主席胡漢清接受港媒采訪稱,掛起“香港獨立”標語,是挑戰中國主權、分割國土,標語明顯具煽動性,屬于嚴重違憲,“會有刑事后果”。他引用《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及第10條的煽動相關罪名,稱有關行為有可能犯法。“胡漢清認為,港府也對事件負有責任,如《刑事罪行條例》第14條列明警方具移走煽動刊物的權力,因此執法人員有權移走“港獨”橫幅和傳單。
香港大律師、中澳法學交流基金會主席馬恩國11日接受《環球時報》采訪時表示,根據香港的《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及第10條的煽動相關條文,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人民政府,或激起對其的離叛;或者發表煽動文字等,都可入刑。但有一種聲音認為,這條法律與《基本法》第27條有關言論自由的基本權利沖突,這些鼓吹“港獨”的年輕人之所以有恃無恐,就是因為看到這點,認為法律對他們束手無策。馬恩國表示,可以由私人對鼓吹“港獨”者提訴,經律政司同意,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相關條款開啟訴訟,案件進入司法程序,律師就辯論這條罪行是否合憲,可能由高院打到上訴庭,再打到終審法院,在終審法院這個階段可以提請人大釋法,人大釋法就可以解釋,相關條例在一定條件下可以優先于言論自由。這樣就可以不用通過23條立法,只需啟用舊的法律就可以解決這些問題。
馬恩國認為,只有通過人大釋法,才能把香港言論自由的底線給拉回來。如果只靠香港法院很難,香港沒有這個政治底氣,只有人大釋法才能達到干凈利落的效果。其實國際上也有很多言論自由受限的法律規定,比如,根據英國種族及宗教仇恨法,任何人用恐嚇性言辭或展示任何恐嚇性文字意圖激起宗教仇恨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監禁7年;根據德國刑事法,任何人在德國境內散布有關違憲政治組織或政黨的信息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3年監禁。
編輯:曾珂
關鍵詞:香港 議員聯署致信教育局長 要求嚴處港獨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