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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童騎小黃車身亡案庭審:ofo稱他違規使用損害財產

2017年09月15日 14:23 | 來源:澎湃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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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現場。 法院供圖

原標題:男孩騎小黃車身亡案庭審:ofo稱他違規使用損害公司財產權

9月15日9時30分許,國內首起12歲以下兒童騎行共享單車死亡索賠案在上海靜安法院第一法庭正式開庭審理。

該案源起上海11歲男孩在使用ofo過程中與客車相撞身亡。2017年3月26日,男孩高童(化名)與其他三名兒童每人按開一輛ofo機械鎖共享單車,然后一起騎車上路,進而遭遇交通事故身亡。之后,死者父母將ofo小黃車公司連同汽車租賃公司、保險公司訴至法院,索賠866萬余元。其中,原告請求法院判令ofo小黃車公司向原告賠償死亡賠償金616432元以及精神損害賠償金700萬元。

在當天的庭審中,ofo小黃車公司認為,事故系因監護人平時的安全教育缺失加上對孩子的行為監管疏忽,以及對于未經許可、擅自占有、使用他人財產的違法行為思想觀念淡薄,違法交通法規所導致。高童自身所應承擔的責任應由其監護人承擔,ofo在本案事故中無任何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原告:機械鎖密碼不變、難鎖牢是缺陷

在法官的提問下,原告代理人進一步明確,ofo小黃車公司存在三方面的過錯。第一,涉事自行車身上沒有任何有關“12周歲以下兒童不準騎行”的警示標志,對此ofo小黃車公司承認事發后確實發現涉事自行車車身上沒有警示標志。

第二,原告代理人認為ofo小黃車公司的機械鎖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機械鎖密碼是不變的,一部車一種密碼,最快三秒可破解;這種機械鎖比較難于鎖住,需要按下按鈕將鎖掛上去后再手動將密碼撥亂;另外計費與上鎖無關,無法限制使用人將機械鎖鎖牢。涉案單車的鎖具只需要按下去,沒有打亂密碼,所以造成了受害人一按就開鎖,這就是缺陷。”

第三,原告代理人認為ofo小黃車公司對于投放在公共場所的單車疏于管理。“由于機械鎖存在缺陷,未鎖率很高,且ofo公司在車身上沒有警示,也沒有派人巡查管理、沒有對缺陷車輛進行召回近,造成此次事故。”ofo公司可能一開始不知道有缺陷,但是媒體報道出相關事故后,應該采取補救措施,包括召回、跟換。產品因為缺陷造成傷害,公司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ofo:受害人擅自使用共享單車,損害了ofo的財產權

ofo小黃車公司提出辯護意見稱,高童通過非常程序開鎖騎行共享單車,屬于未經許可擅自使用、占有他人財物的民事侵權行為,該行為損害了ofo的財產權。原告在起訴中以鎖具存在容易非法打開的缺陷為由,偷換法律上的“缺陷”概念,并混淆擴大解釋為自行車存在缺陷,并要求ofo承擔責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共享單車并不是共有單車,可任由任何人隨便騎、隨便使。騎行、使用共享單車須按照ofo共享單車注冊流程完成注冊,在每次使用均需經ofo同意、確認后,并發送密碼才可使用,即雙方形成租用共享單車的合同關系后,才可使用。任何人未經許可占有、使用共享單車的行為均為擅自侵占他人財產的侵權行為,該行為損害了ofo的財產權。高童小朋友擅自開鎖,違規使用他人財產亦已構成侵權,并最終釀成慘劇。”

“ofo公司完全有理由進行反訴,起訴高童侵權行為。但考慮到高童因為交通事故身亡,我們沒有做反訴。”ofo小黃車公司在辯論階段指出。

針對原告提出媒體報道或專項調查表明“ofo機械鎖未鎖住(包括未掛鎖、未打亂密碼)造成未成年人騎行事故多發”,ofo小黃車公司稱:“在未經財產人許可前,不能使用、占用別人的財產,否則是對他人財產權的損害侵犯。這不僅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則,甚至是道德的基本準則。引導民眾規范使用共享單車需要企業努力、政府管理、民眾自律,如果不對亂騎行進行負面評價,則會引起道德危機。”

ofo公司:原告有意混淆、擴大、偷換了法律上的“缺陷”概念

對于原告代理人提出ofo小黃車的機械鎖存在缺陷的說法,ofo小黃車公司回應稱,ofo共享單車使用的鎖具,均為向正規廠家采購,密碼組合超過8000組以上,遠超出國家標準規定的900組。因此,鎖具本身并不存在缺陷。

“法律意義上的'缺陷',是產品本身性能存在缺陷,并且由于該缺陷導致即使正常使用產品,仍然存在危險發生的可能。在自行車騎行過程中,因參與交通而產生的交通事故危險,則已與自行車本身無關。無論采取步行、乘公交車,交通事故危險始終都存在。這種交通事故風險與所乘交通工具本身無關,而與交通參與人是否遵守交通規則、是否盡到謹慎注意義務有關。”

因此,ofo小黃車公司認為騎行自行車參與交通自然發生交通事故的風險,與原告起訴的所謂“缺陷”自始無關。原告起訴以“鎖具存在容易非法打開”的“缺陷”主張由ofo承擔侵權責任,此是原告有意混淆、擴大、偷換了法律上的“缺陷”概念,主觀臆斷出所謂的“缺陷”。進而,原告進一步混淆、偷換了“風險”的概念,將交通事故風險與“缺陷”自身風險混為一談。因此,原告該主張于邏輯上不成立,于法律上缺少依據。

ofo:換智能鎖是為防盜,原告:現行精神損害賠償上限不適應物價

原告代理人提問稱:“既然ofo公司認為自己的機械鎖沒有缺陷,為何在事故發生后將共享單車的機械鎖逐步換成了智能鎖?”

對此,ofo小黃車公司起初詢問法官“需要回答嗎?”法官表示:“此問題與本案沒有直接關聯。”后ofo小黃車公司補充回答:“今年8月,十部委發布了共享單車的指導意見,其中提到鼓勵增設電子圍欄,用大數據來統計共享單車的投放、定位。因此,ofo公司逐步用智能鎖替代了原來的機械鎖。這并不代表智能鎖就更好,如果智能鎖被黑客攻入,造成的后果更可怕。我們換智能鎖是為了用衛星定位防止車輛被盜。”

同時,對原告提出的高達700萬元的精神損害賠償金,ofo小黃車公司指出,在上海地區,有關精神損害賠償方面有明確的規定,上限為5萬元。“原告主張的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系該上限的100余倍,這不正常,對于案件的審理、問題的解決都無好處。”

原告代理人回應:“我們提起對ofo公司的訴訟是要讓他們重視鎖的安全性問題,把有缺陷的機械鎖及時更換。只要法院支持我們提出的換鎖請求,認定ofo承擔責任,我們都認可。”針對精神損害賠償數額,原告代理人提出,希望法庭考慮到ofo公司是放任鎖具未能鎖住的事實,是能預見到因為鎖具缺陷而導致事故發生,并且這一缺陷是大規模侵權。

并且,原告代理人認為,上海地區對于精神損害賠償的上限規定系1999年頒布的規定,如今已過去近20年,這一上限數額規定早已不適應現在的物價水平。

截至記者發稿時,該案仍在審理中。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男童 騎小黃車身亡 庭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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