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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微信群監管”是一堂普法課
9月7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印發《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并于2017年10月8日正式施行。《規定》將互聯網各類群組以及用戶公眾賬號等納入管理范圍,對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的責任做了明確規定。中國青年報社社會調查中心聯合問卷網,對1978名使用微信的受訪者進行的一項調查顯示,對涉及不良甚至非法信息的微信群,85.7%的受訪者支持加強監管乃至取締。(9月14日中國青年報)
在微信群中轉發廣告(64.7%)、轉發虛假詐騙鏈接(48.8%)和傳播謠言(47.8%)是受訪者常遇到的令人厭煩情況,甚至發淫穢文字圖片等信息(36.0%)、不征求本人意見直接拉進群(33.1%)、傳銷(28.3%)以及言語輕浮或臟話連篇(24.6%)等都令人忍無可忍。本來相互交流溝通情感的挺好的一個群,卻讓人不得不退群。接著又有網傳的群主受罰案例,這讓一些群主坐不住了,群里因此彌漫著焦慮的氣氛。更有娛樂八卦興風作浪,甚至直接逼近謠言。細觀這一周的現象,給人的感覺是,很多人的法制意識仍然欠缺。
“微信群監管”的討論恰恰是一堂普法課。
任何事都有規則規范,不可任性而為。而要做到如此,就要相信法律,依法辦事。從一些人對“微信群監管”的過度反應來看,顯然是對法律的誤解。
中國社會科學院新聞與傳播研究所副研究員劉瑞生解釋說,目前《規定》主要闡明了禁止的行為,但沒有詳細說明違反后會受到的處罰,這涉及到了《規定》的落實和執行。如果查一下官網,官網顯示網信辦有兩個名稱,分別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和“中共中央網絡安全和信息化領導小組辦公室”。也就說,網信辦規定的群管理責任,更多的是公序良俗的責任,是法律責任的提醒,而非直接的刑事責任。所以,《規定》中第十四條提到,“違反本規定的,由相關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那么,相關法律法規是哪些?哪些行為由哪些部門依照哪條法律法規處理?雖然有網絡安全法,但內容不夠具體,執行起來也有難度,且震懾作用不大。所以劉瑞生認為,“針對較嚴重的行為,如網絡傳銷、淫穢色情等,應出臺一些補充的法規條例”。
這可以用網傳的群主受罰案例來說明。
網傳的4個案例中,案例1,治安拘留屬于行政處罰,非刑事拘留。案例2為單位紀律處分,案例3、4的處罰依據是刑法規定的刑事責任。所有案例的處罰,依據均非來自網信辦《規定》。可以說,“法辦”群主不是《規定》惹的禍。人們可以就《規定》的具體內容和相關條文發表自己的意見和看法,但絕對不能用《規定》來“對號入座”以前公安機關、人民法院處罰過的群主,也不能當作標準,用來作為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使用者的行為。
調查顯示,59.7%的受訪者建議加大對淫穢色情暴力等信息的網絡監管,51.3%的受訪者認為要在法律層面設定群主責任和權力,44.7%的受訪者希望完善相關法律法規,34.1%的受訪者希望通過網絡宣傳提高網民素質及安全意識。這說明,網民的法制意識也在這件事的討論中提高。總之,只要不傳播違法違規信息,微信還是一款使用起來很自由的社交軟件。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規定 討論 微信群監管 信息 受訪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