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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將建立旅游三方主體誠信制度
落實帶薪休假制度,鼓勵城鄉居民利用帶薪休假假期錯峰旅游;發展鄉村旅游不得破壞鄉村自然資源、人文資源和生態環境;旅游者如有破壞公共環境衛生、公共設施等行為,將納入旅游不文明行為記錄……近日,《南京市旅游條例》在南京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上高票通過,將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批準。
鼓勵帶薪休假錯峰旅游
隨著大眾旅游時代的來臨,南京市旅游業產業規模、旅游業態、市場環境和服務需求發生了深刻變化,旅游市場作為拉動內需的重要領域,出現了許多新特征、新問題。南京市2001年制定、2004年修訂的《南京市旅游市場管理條例》對很多新問題已無法解決,迫切需要根據我市旅游業發展現實情況和上位法規定,對原《條例》進行全面修訂。
據介紹,此次推出的《條例》制定過程中遵循三個原則:一是堅持問題導向,用問題引導立法,以立法解決問題;二是堅持綜合立法,由原有單一的旅游市場管理轉變為全面促進旅游產業發展;三是堅持突出特色,從實際出發,立足南京市“十三五”旅游業發展規劃和全域旅游發展規劃目標,細化補充上位法,與上位法銜接。
2016年以來,國家旅游局先后公布了兩批國家全域旅游示范區創建名錄,南京市秦淮區、江寧區被列為首批,南京市被列為第二批。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員夏公喜介紹說,為適應旅游新業態發展和國家全域旅游政策要求,《條例》在加強景區旅游管理的基礎上,著重體現全域旅游發展定位,突出“城區即景區,旅游即生活”的思想。在規劃編制上,規定了編制并實施本市全域旅游發展規劃;在旅游開發上,結合南京地方實際,突出旅游特色、開發重點。
今年國慶“黃金周”期間,我國有7億多人外出旅游,相當于全國過半人口出門旅游,導致景區爆滿、高速擁堵,很多人都在期待錯峰出游。如何實現?《條例》提出,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相關政策措施,落實帶薪休假制度,鼓勵城鄉居民利用帶薪休假假期錯峰旅游。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工會組織等應當依法開展職工帶薪休假制度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維護職工合法休假權益。
夏公喜說,《條例》從之前的對旅游市場的管理,轉向管理與促進并重,并強化了政府在管理、促進、公共服務等方面的職責規定,完善了政府在資金扶持、用地保障、帶薪休假、金融支持等方面的促進措施。
《條例》規定,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安排財政資金,專項用于旅游業發展的扶持,重點包括城市形象宣傳、公共服務設施建設、重大項目扶持、資源保護、市場開拓、產品研發、新業態培育、專業人才培養等。
支持鄉村游景點利用閑置地塊建停車場
《條例》在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首次明確了對鄉村旅游、民宿、網絡旅行服務、水上游覽、郵輪服務等旅游業態的監管規則。此外,按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在《條例》審議修改過程中,把體現南京近年來旅游發展特色、現實中還存在諸多問題的鄉村旅游的內容進行了擴充,專門增設了鄉村旅游一章。
《條例》規定,發展鄉村旅游應當遵循政府引導、市場運作、村民自愿的原則,堅持規劃先行,突出特色資源,不得破壞鄉村自然資源、人文資源和生態環境。
鄉村旅游的發展離不開人才,《條例》提出了鄉村旅游專業人才培養的規定。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扶持鄉村旅游專業人才培養,與高等院校、企業合作,建立旅游人才培訓基地,加強鄉村旅游從業人員教育培訓,提高旅游從業人員綜合素質。
同時,針對當前鄉村旅游交通堵、停車難、配套差等問題,分別新增了鄉村旅游交通疏導、停車、消防設施配建、環境衛生管理等方面的規定,提升鄉村旅游的配套保障,促進鄉村旅游度假產業的健康可持續發展。如,鼓勵和支持利用鄉村旅游區域的閑置地塊,按照就近、便利的原則合理規劃、配置停車位,方便旅游者停車。
旅游者不文明行為將記入征信檔案
目前,旅游行業誠信缺失問題較為嚴重,迫切需要通過制度建設改善旅游業整體環境。
市人大常委會有關負責人說,旅游活動主要涉及旅游經營者、旅游從業人員和旅游者三個方面的主體,《條例》對三者的權利義務都要加以規范。在以往注重對旅游企業、旅游從業人員進行規范管理的基礎上,把旅游者的不文明行為也納入管理范圍,建立健全三方主體的征信管理,倡導文明旅游。
《條例》明確,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旅游經營者誠信檔案和旅游不文明行為記錄制度,對旅游經營者、旅游從業人員和旅游者實行動態管理。
旅行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納入旅游行業誠信檔案: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在旅途中擅自變更行程、變更服務項目或者中止服務活動;向旅游者強迫索取包價旅游合同以外費用;收取購物場所或者付費旅游項目經營者回扣等不正當利益;無正當理由不履行法定、合同約定義務;非法泄露旅游者信息;不執行政府旅游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相關措施和要求。
旅游從業人員如發生價格欺詐、強迫交易、欺騙誘導旅游者消費的;侮辱、毆打、脅迫旅游者;收取購物場所或者付費旅游項目經營者回扣等不正當利益等行為,也會被納入旅游不文明行為記錄。
旅游者如發生擾亂航空器、車船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破壞公共環境衛生、公共設施;違反旅游地社會風俗、民族生活習慣;損毀、破壞旅游地文物古跡;不顧勸阻、警示從事危及自身以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活動等行為,同樣會按照規定納入旅游不文明行為記錄。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旅游 鄉村 條例 南京市 旅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