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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法》草案首次公開征求意見:監察六類人員
《監察法》草案首次公開征求意見,監察范圍覆蓋六類公職人員
監察委“留置”擬禁超3個月
“國家監察委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并接受監督;監察范圍覆蓋六類人員;國家實行監察官等級制度。”對于國家監察體制,監察法草案作出如上設計。今年6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8次會議首次審議了監察法草案。昨日,中國人大網首次全文公布,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 焦點
【監察舉措】 監察委有權決定“通緝”、“限制出境”
監察法草案明確,監察機關依法對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監察,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
監察范圍覆蓋六類人員,包括“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和工商聯機關的公務員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國有企業管理人員”等。
12項調查措施寫入草案
此前,北京、山西、浙江三地試點,監察委履行監督、調查、處置三大職責,可以采取談話、訊問、凍結、調取、查封、扣押、搜查、留置等12項調查措施。草案也作出了相同規定,并細化了“留置”的啟動條件、留置時限、留置期限如何折抵刑期等。
有權“通緝、限制出境”
草案還賦予了監察委可以決定采取通緝、限制出境的權限。
被調查人如果在逃,監察機關可以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內通緝,由公安機關發布通緝令;通緝范圍如果超出本行政區域,則應報請有權決定的上級監察機關。為防止被調查人外逃,逃匿到境外,經省級以上監察機關批準,監察機關還可以對被調查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此外,草案還賦予了監察委派駐權限,“各級監察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經批準,可以向本級黨的機關、國家機關、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和單位、所管轄的行政區域派出監察機構、監察專員”。
【監察權限】 審判發現公職人員貪腐線索要移送
昨日公布的監察法草案回應了此前各界普遍關注的問題:國家監察委對誰負責,由誰監督?監察委與審批機關是什么關系?
由人大產生對人大負責
草案明確了國家監察體制的架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委員會是最高國家監察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設立監察委員會。各級監察委員會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
國家監察委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并接受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并接受監督。
草案要求:監察機關應當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同時規定,“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聽取和審議本級監察機關的專項工作報告,并組織執法檢查”;“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或者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就監察工作中的有關問題提出詢問或者質詢”。
職務犯罪監察調查為主
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后,關于監察委員會與審判機關之間的關系也是熱點議題。
草案強調:“監察機關行使職權,應當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與司法機關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保證法律準確有效執行”。
同時明確,“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審計機關等國家機關在工作中,發現公職人員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問題線索,應當移送監察機關,由監察機關依法調查處置”;“被調查人既涉嫌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又涉嫌其他違法犯罪的,應當由監察機關為主調查,其他機關予以協助”。
也就是說,對于職務犯罪,監察機關有“優先權”,在嫌疑人既涉嫌職務犯罪又涉嫌其他犯罪的情況下,以監察機關為主調查。
【實施條件】 監察委“留置”時間不得超過3個月
自監察法啟動以來,法律將如何設計監察委的“留置”權限,“留置”與實行了20余年的“雙規”有哪些區別,這一問題備受關注。
“留置”實施有限定條件
草案限定了監察機關啟動“留置”的實施條件:被調查人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監察機關已經掌握其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及證據,仍有重要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并有四類情形之一的,經監察機關依法審批,可將其留置在特定場所。
這四類情形包括“涉及案情重大、復雜的”;“可能逃跑、自殺的”;“可能串供或者偽造、銷毀、轉移、隱匿證據的”;“可能有其他妨礙調查行為的”。
草案對啟動“留置”如何進行審批,作出了規定:省級以下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應當由監察機關領導人員集體研究決定,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準。省級監察機關決定采取留置措施,應當報國家監察委備案。
留置不得超過三個月
草案規定,“留置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采取留置措施的監察機關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準,可以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被調查人的待遇,“采取留置措施后,除有礙調查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留置人所在單位或家屬”。
留置期限折抵刑期,“被留置人員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機關后,被依法判處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期限應當折抵刑期。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 觀點
監察體制改革有望破解“雙重領導”難題
制度反腐專家李永忠曾任中國紀檢監察學院副院長。他接受新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草案對于監察體制的設計,亮點不少,例如整合了各方面的反腐資源,體現了預防為主的原則,最大亮點在于突破“雙重領導”難題。
李永忠表示,此前,“雙重領導”一直是困擾紀檢監察工作的主要問題,草案有效解決了這個問題。草案規定,“國家監察委員會領導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上級監察委員會領導下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
草案同時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并接受監督”。李永忠認為,該條款表明,各級監察委在突破“雙重領導”的同時,接受本級人大和上一級監察委的監督,“各級監察委是由本級人大產生的,對人大負責接受人大監督,這就實現了異體監督,更有利于監察委發揮作用。”
監察法(草案)要點速覽
適用對象
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
監察機關依照本法對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監察,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使公權力始終置于人民監督之下,用來為人民謀利益。
實施范圍
縣(含)以上設立監察委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委員會是最高國家監察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設立監察委員會。
產生辦法
監察委由人代會產生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委員會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產生,負責全國監察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委員會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并接受監督。
監察范圍
將對六類公職人員進行監察
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對下列公職人員進行監察:
(一)中國共產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和工商聯機關的公務員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集體事務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監察職責
監察機關職責主要有三種
監督——監察機關對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調查——監察機關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處置——監察機關依據相關法律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在行使職權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監察建議;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
留置條件
有四種情形之一可被留置
被調查人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監察機關已經掌握其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及證據,仍有重要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監察機關依法審批,可以將其留置在特定場所:(一)涉及案情重大、復雜的;(二)可能逃跑、自殺的;(三)可能串供或者偽造、銷毀、轉移、隱匿證據的;(四)可能有其他妨礙調查行為的。
監察處置
監察機關可以作出四種處置
監察機關根據監督、調查結果,依法作出如下處置:
(一)處理。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處分決定。
(二)建議。對監察對象所在單位廉政建設和履行職責存在的問題等提出監察建議。
(三)問責。對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依照權限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直接作出問責決定,或者向有權作出問責決定的機關提出問責建議。
(四)移送起訴。對公職人員涉嫌職務犯罪,監察機關經調查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制作起訴意見書,連同被調查人、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檢察機關依法對被移交人員采取強制措施。
來源:監察法(草案)征求意見稿
新京報記者 王姝
編輯:曾珂
關鍵詞:監察法草案 監察六類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