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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欠錢“失蹤” 妻子還債“天經地義”?
夫欠錢“失蹤” 妻還債“天經地義”?
幾天前,吳女士和記者講述了丈夫欠債后離家出走一年多沒有音信的事情。生活中和吳女士有同樣遭遇的其實大有人在,因為夫妻一方對外舉債,很可能還要連累另一方甚至整個家庭跟著一起承擔債務。對于夫妻個人債務到底該如何舉證?只有真正了解清楚夫妻債務的相關問題,才能更好地用法律保護個人利益。
什么是夫妻共同債務?
所謂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為維持家庭共同生活或者為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有兩個判斷標準,即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與夫妻是否分享了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對于夫妻共同債務,無論雙方是否已經離婚,均需對共同債務以夫妻共同財產、自己所有的財產清償。
身邊事件
吳女士說,她的丈夫從三年前開始瞞著她在外以做生意為由找人借錢、投資,其實他一直是“拆東墻補西墻”,借到的錢都用來揮霍了。一年前,丈夫給家里留下一封信后就離開了,這一年多來債主紛紛找上門來,但吳女無力承擔丈夫欠下的債務,而且丈夫的離開對孩子的影響也非常大,因此她想到了離婚。
馮女士和吳女士的遭遇很類似,馮女士的丈夫也是因為無力承擔債務離家出走了,馮女士幾乎拿出了自己的全部積蓄,還是不夠替丈夫還債,她的公婆卻說:“你們是夫妻,你替我兒子還債天經地義!”馮女士稱,她其實根本不知道丈夫在外借債,后來才了解到丈夫參與賭博。
哪些屬于夫妻個人債務?
中岳律師事務所的潘玉華律師說,夫妻個人債務是指夫妻約定為個人負擔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無關家庭共同生活活動所產生的債務。如夫妻一方為購置房屋等財產負擔的債務,該房屋沒有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應當認定為個人債務;夫妻雙方將本屬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約定由一方負擔的,可以視為夫妻個人債務;夫妻一方因個人不合理的開支,如賭博、吸毒、酗酒所負債務;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生產或者經營活動所負債務,且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的;其他依法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包括夫妻一方實施違法犯罪行為、侵權行為所負的債務。
2017年2月20日審議通過、2017年3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中,增加了關于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兩項條款。夫妻一方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這意味著,如果夫妻一方借錢從事賭博等非法活動,另一方不用參與還債。除了這兩條外,也有一些其他情況,一方所負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如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其他的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債務等,都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另外,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實能否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與這筆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有很大的關系,也就是說,如果吳女士和馮女士能夠舉證其丈夫借款、揮霍她不知情,以及能夠舉證其丈夫把債務用來賭博等,都可說明丈夫的外債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個人債務如何舉證?
潘玉華律師說,對于夫妻單方舉債的,原則上由舉債方舉證,即舉債者認為屬于共同債務。而另一方認為屬于舉債者個人債務的,應當由舉債者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舉債者不能證明屬于共同債務,則應當認定為舉債者個人債務。但對于下列情況,其舉證責任分配和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則可有例外:(1)舉債方認為是夫妻另一方的個人債務,另一方主張是共同債務,由主張是另一方個人債務的舉債者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舉債者不能證明是另一方的個人債務,可以認定為共同債務。(2)互相認為是另一方個人債務的,雙方都應舉證。由舉證不能的一方承擔不利后果。雙方都不能舉證證明屬于對方個人債務的,由舉債者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即由舉債者個人承擔債務。這實際上就是由舉債方承擔舉債不能的責任。
時報記者 張瑋
編輯:李晨陽
關鍵詞:債務 夫妻 丈夫 舉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