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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明確用人單位納入拖欠工資“黑名單”標準
新華社北京12月1日電(記者葉昊鳴)記者1日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了解到,人社部日前印發了《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明確用人單位如果存在“克扣、無故拖欠農民工工資,數額達到認定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數額標準的”和“因拖欠農民工工資違法行為引發群體性事件、極端事件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將被納入拖欠工資“黑名單”。
據人社部有關負責人介紹,《辦法》的核心內容是明確納入拖欠工資“黑名單”的標準以及哪些情形將被納入“黑名單”。同時,針對在違法分包、層層轉包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主體難以確定的問題,《辦法》明確將存在這一問題的組織和個人一并列入“黑名單”。
這位負責人表示,用人單位被列入“黑名單”,不僅要受到行政處理或行政處罰,還要在政府資金支持、政府采購、招投標、生產許可、資質審核、融資貸款、市場準入、稅收優惠、評優評先等方面被予以限制。此外,用人單位在被列入“黑名單”期間,其社會信譽將會受到貶損評價。
這位負責人指出,用人單位首次被列入拖欠工資“黑名單”的期限為1年,若期間改正違法行為且自列入之日起1年內未再發生拖欠工資情形的,將于期滿后20個工作日內移出“黑名單”。同時,對納入“黑名單”期間未改正違法行為或者期間再次發生拖欠工資行為的,期滿不予移出并自動續期2年;對于已移出“黑名單”的用人單位再次發生拖欠情形的,將被再次列入“黑名單”,期限為2年。
這位負責人強調,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將用人單位列入“黑名單”前,應當書面告知并聽取其陳述和申辯意見。用人單位被列入拖欠工資“黑名單”所依據的行政處理或處罰決定被依法變更或者撤銷的,作出列入決定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更正拖欠工資“黑名單”。
編輯:劉小源
關鍵詞:黑名單 用人單位 拖欠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