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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人在洞庭湖禁漁期、禁漁區非法捕撈螺螄被處刑罰
最高法發布長江流域環境資源審判十大典型案例
12人非法捕撈洞庭湖螺螄被處刑罰
□ 本報記者 張昊 本報見習記者 董凡超
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公眾開放日活動中發布了長江流域環境資源審判十大典型案例。這10個案例涉及水污染防治、水資源開發利用、生物多樣性保護等領域,涵攝水、灘涂、濕地、湖泊、漁業、野生動物等環境要素,包括公益和私益兩大訴訟類型,涉及刑事、民事、行政三類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江必新說,這10個典型案例各有側重,對于加強長江流域乃至全國其他區域環境資源審判工作都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重金屬污染超出國標401倍
這10起案件中,有3起刑事案件:湯某等12人非法捕撈水產品案,十堰市馳邁工貿有限公司、古文秀污染環境案,尼瑪多吉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案。
在湯某等12人非法捕撈水產品案中,湯某等人在湖南省岳陽縣東洞庭湖禁漁期、禁漁區非法捕撈螺螄,被縣漁政局執法大隊查獲,捕撈的約7.6噸螺螄被現場放生。
檢察機關以湯某等12人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提起公訴。岳陽縣人民法院根據各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案發后的自首、坦白等情節,判處湯某等人兩個月到5個月不等拘役,萬某等人3000元至5000元不等的罰金。
據了解,為加強水生生物物種保護,洞庭湖每年都會設定禁漁期和禁漁區,但依然有不法分子在禁漁期、禁漁區內違法捕撈水產品。螺螄是東洞庭湖生態環境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于凈化水質、促進水藻生長、為魚類提供食物、維持湖內生態系統的平衡起著重要作用。本案判決對引導沿岸漁民的捕撈行為,有效遏制非法捕撈,保護洞庭湖乃至長江中下游流域生物鏈的完整具有指導意義。
在十堰市馳邁工貿有限公司、古文秀污染環境案中,馳邁公司非法排放含重金屬的污染物嚴重超標,最高一項超出國家排放標準401倍,古文秀作為該公司生產管理負責人,明知電鍍作業產生的污水未經處理會流向犟河造成環境污染,仍安排工人從事電鍍生產作業,放任污染環境的行為。
湖北省十堰市張灣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馳邁公司和古文秀均構成污染環境罪,鑒于被告人積極認罪悔罪,對馳邁公司判處罰金1萬元、古文秀拘役4個月。馳邁公司和古文秀提起上訴,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湖北十堰作為南水北調中線工程的水源地,嚴控水體污染,抓好水體保護,維護水質安全,確保“一江清水永續北送”具有非同尋常的意義。該案是十堰法院受理的首例水污染刑事案件,宣判后對全市造紙、印染、電渡等高能耗、重污染企業起到了教育、引導和震懾作用。
上游用水不能損害下游權益
貴州泰蘋河生態養殖開發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要從事鱘魚養殖的企業,從戈家寨大溝取水。貴州華錦鋁業有限公司在戈家寨水庫上游河段筑壩攔水,導致下游河道水量減少,泰蘋河公司養殖的鱘魚因嚴重缺水缺氧大量死亡。泰蘋河公司訴至法院,主張華錦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清鎮市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華錦公司未辦理取水行政許可及環境影響評價,擅自修建攔截壩取水,未保障必要的生態下泄流量,導致下游水量減少,養殖場鱘魚死亡。判決華錦公司賠償泰蘋河公司經濟損失75.7萬余元。華錦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系水資源開發利用過程中產生的侵權糾紛,涉及到水資源利用中“生態流量”的保障和控制。河流生態流量具有重要價值,上游地區用水戶在水資源開發和利用過程中,要保障河流生態流量,不能損害下游地區供水、通航、灌溉、養殖等生態流量受益方的合法權益。本案肯定了生態流量的重要價值,維護了生態流量受益方的合法權益,對于人民法院審理水資源開發利用案件具有指導意義。
在這10起案件中,民事案件還有:趙來喜、周正紅與趙成春買賣合同案,鎮江市自來水公司訴韓國開發銀行投資公司水污染損害賠償案,富啟建材有限公司訴姚友剛等確認合同無效案。
其中,趙來喜、周正紅與趙成春買賣合同案頗為特殊,是一起“民轉刑”案件。該案中,趙來喜與周正紅夫妻二人雇傭趙加龍、徐培金駕駛船只停靠在趙成春位于鎮江市內的長江采砂點,趙成春用吸砂船吸出江砂直接放置在趙加龍、徐培金駕駛的船上,賣給趙來喜、周正紅。
本案起因為砂款結算糾紛,但打到二審時,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趙成春與趙來喜、周正紅的行為屬于非法采砂行為,該買賣糾紛不屬于人民法院民事訴訟的管轄范圍,且本案所涉非法采砂行為已涉嫌刑事犯罪,故撤銷一審判決和處罰決定書,駁回趙成春的起訴,將此案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對打擊河道非法采砂起到了威懾作用。
鎮政府不處理垃圾被判違法
縣政府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書被撤銷,鎮政府不處理生活垃圾被判違法……10起案件中,有3起行政案件。
在貴州省金沙縣人民檢察院訴畢節市大銀鎮人民政府不當履職案中,大銀鎮政府將固體生活垃圾傾倒在該鎮羊橋村石人腳公路旁,嚴重危害當地生態環境、影響當地群眾生活。檢察機關向大銀鎮政府發出檢察建議書,督促其“及時糾正違法行為,并采取補救措施,消除其違法傾倒垃圾對周邊環境和群眾生產生活造成的影響”。大銀鎮政府雖作出書面回復,但并未積極履職,亦未采取補救措施。
金沙縣檢察院以大銀鎮政府不履行行政職權為由,向仁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法院判決確認大銀鎮政府傾倒垃圾的行為違法,責令其依法履行法定職責,采取補救措施彌補對環境造成的危害。
本案公益訴訟對于督促行政機關積極開展農村人居環境整治,加強固體廢棄物和垃圾處置具有指導作用。
在四川省宜賓縣溪鳴河水力發電有限責任公司訴沐川縣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開案中,作為龍溪河流域光明電站業主,溪鳴河公司多次向沐川縣發改經信局提交申請,要求公開溪鳴等三電站施工許可等工程文件,縣發改經信局未予答復,溪鳴河公司向沐川縣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縣政府以溪鳴河公司與發改經信局的行政行為之間沒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不具有行政復議申請人資格為由,不予受理。故溪鳴河公司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在審理該案過程中,準確把握糾紛的流域性實質和特征,對于主體之間不存在“財產毗鄰”或“行為直接互動”,而是因為水的流動性而形成的“間接法律關系”予以確認,認定“溪鳴河公司與沐川發改經信局的政府信息公開行為之間具有利害關系”,判決撤銷沐川縣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決定,體現了運用司法手段保護長江流域生態環境、保障上下游之間不同主體合法權益的司法智慧,具有示范意義。
另外一起行政案件為羅建蘭、游泳等人訴豐都縣水務局行政批復違法案。
編輯:曾珂
關鍵詞:洞庭湖禁漁期 禁漁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