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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7年未開庭 不起眼的錯案也關系正義

2017年12月12日 10:47 | 作者:歐陽晨雨 |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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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年前,因涉嫌故意傷害和妨害公務罪,陜西洋縣人潘強文被批捕。其間,經歷了公安機關多次補充偵查、檢察院起訴到法院,但是在退回補充偵查后就沒了下文。近日,在先后向兩級檢察機關提起國家賠償后,潘強文終于拿到了漢中市人民檢察院的《刑事賠償復議決定書》,由洋縣人民檢察院向賠償請求人潘強文支付被羈押21天的賠償金5436.69元。

根據2016年1月1日起實施的最高檢、最高法《關于辦理刑事賠償案件司法解釋》,符合“解除、撤銷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辦案機關超過一年未移交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情形,屬于國家賠償法第17條第2項規定的“終止追究刑事責任”。

對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國家賠償,是以實際羈押天數計算的。《國家賠償法》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潘強文被批捕盡管“持續7年”,但實際羈押的時間為21天,獲得5000多元的國家賠償金,也是有據可依。

至于精神損害賠償,國家賠償法雖然規定,“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但就此案而言,“嚴重后果”卻很難得到賠償義務機關的認可,故而通過正常的申請程序,難以獲得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至多是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罷了。

但是,這種權力的救濟對于潘強文不過是“杯水車薪”。除了失去人身自由的痛苦,在長達7年的時間里,時刻處于刑事追究的巨大壓力之中,本身就是一種精神上的“折磨”。在中國的人情社會,在“吃官司”問題上糾纏不清,光是鄰里之間的指點,就會讓當事人背負過大的輿論道德壓力。

不可否認,精神損害賠償進入國家賠償范圍,體現了國家法治的實質進步。從浙江“叔侄案”賠出精神損害撫慰金45萬元,到“呼格案“的國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00萬元,看似天文數字的精神損害賠償,彰顯了國家對權力侵害公民權利的重視。然而,除了產生重刑的冤假錯案,那些不起眼的冤假錯案,同樣有嚴重的后果。

除了權利上的救濟,追責問責的程序也不能少。對于拘留、逮捕、起訴、審判的程序和標準,刑事訴訟法規定得很清楚。批捕了7年未開庭,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的?縣檢察院一位負責人說,之前之所以未給當事人答復,是因為“搬家造成案卷堆積,實在找不到”。如果是這種低級錯誤,有關辦案部門和人員,有沒有失職瀆職的問題呢?

尤其奇怪的是,2011年11月8日,洋縣人民法院以潘強文不能到案為由,決定不予受理,而潘強文卻表示自己隨時能到案,雙方的各表話語,究竟誰更為可信,還需要在進一步核查中得到確認。如果在調查中發現,有關辦案機關存在責任過錯,就應當及時啟動問責追責程序,這既是法規制度的剛性要求,也是體現公平正義的必然要求。

公平正義不是一張虛幻的畫餅,需要實實在在的舉措來保障。只有不放過每一個疏漏,從立法上快步跟進,壓緊每一根責任鏈條,才能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才不會讓類似批捕7年未開庭的現象重新上演。


編輯:李晨陽

關鍵詞:批捕 正義 精神 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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