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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公地悲劇”須明確責任主體
新華社北京12月17日電題:破“公地悲劇”須明確責任主體
新華社記者王立彬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17日正式公布。此項改革從先行試點進入全國試行的新階段,向著有效破解生態環境“公地悲劇”困局的制度創新,邁出重要的一大步。
作為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的核心目標,就是解決長期困擾我們的“企業污染、群眾受害、政府買單”難題,使大氣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擺脫“公地悲劇”。其要害在明晰產權。公共屬性的生態環境與自然資源,很多利益主體都有使用權,但就是沒有明確的所有權利人,這必然導致資源和環境過度使用的“公地悲劇”變成無主債。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就是要在明確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的所有權基礎上破題。我國憲法和物權法等法律規定,國家所有的財產即國有財產,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但是礦藏、水流、城市土地、國有森林、山地、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受到損害后,現有制度缺乏具體索賠主體的規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銜接同時推進的全民所有自然資源統一登記、自然資源有償使用制度試點等重大改革措施,最終做到產權明晰、“公物有主”,值得期待。
“企業污染、群眾受害、政府買單”,人民群眾深惡痛絕的這三個現象,事實上是環環相扣的。明確了政府代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所有權以及損害賠償權利人,而且可量化、可評估、可問責,受損害的群眾也可以通過公益訴訟等渠道捍衛環境權益,就等于在環境污染問責上做到了明確責任主體和索賠主體,這將有效倒逼企業切實做到“誰污染、誰治理”,還可以通過轉移支付來實施專業化的第三方治理。
通過這項改革以及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方面的一系列重大改革措施,我國面向水、土、氣的污染治理,面向山水林田湖草一體化的國土修復事業,將在制度、產業、技術、標準等方面蓬勃發展,走出一條中國特色生態文明建設之路。(完)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主體 公地悲劇 生態環境 明確責任 自然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