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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以考古之名教唆盜墓犯罪
近段時間,一些網絡直播平臺出現冠以“考古”之名的短視頻或直播內容,其中,有人在荒郊野地打洞刨坑挖出“古物件”,有人現場演示洛陽鏟探土并詳細介紹使用方法(12月20日《法制日報》)。
近些年,人們對傳統文化的關注度越來越高,這催生了考古熱、鑒寶熱等現象,同時與之相關的盜墓文化也甚囂塵上,以盜墓為主題的小說、影視劇非常火爆。盜墓這種帶有禁忌、歷險、財富等元素的行為,具有非常大的吸引力。不可否認,盜墓犯罪在現實當中仍然多發。因此,在依法打擊盜墓犯罪的同時,也應該正視盜墓犯罪對歷史文化的戕害,厘清盜墓與考古行為的界限。
盜墓犯罪的目的就是為了求財,從事盜墓犯罪的群體通常缺乏專業的歷史知識,對文物價值大多是從材質、外觀來判斷,只要是金銀財寶、精美器物,就會趨之若鶩、不擇手段,而那些不符合以上標準的東西則會被肆意破壞。考古與盜墓雖然在行為上有些相近,但還是有本質的區別。考古的目的是發現歷史、保護文化。通過考古發現的云夢秦簡,如果由缺乏歷史知識的盜墓分子首先發現,盜墓分子就可能將其視為廢木頭。還有墓葬內部的構造、陪葬品的擺放位置等,都是考古工作關注的重點,類似這些非物質性的元素同樣彌足珍貴,盜墓者往往無視甚至將其破壞。
文物保護法明確規定,一切考古發掘工作,必須履行報批手續,從事考古發掘的單位,應當經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批準,地下埋藏的文物,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不得私自發掘。所以說,考古發掘工作必須是單位的集體行為,需要履行批準程序,個人私自發掘就是違法行為。網絡直播平臺上展示的個人考古行為顯然不符合法律對考古行為的相關規定。在真正的考古現場,需要做好基本的安全保衛、施工保障等工作,還要有必要的基礎設施,絕對不可能是某個人在光禿禿的荒郊野外打洞刨坑。
網上直播的“考古”行為涉嫌違法犯罪。刑法明確規定,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屬于犯罪行為,最高可以判處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沒收財產。由此可見,盜墓者的下場就是鋃鐺入獄、傾家蕩產。稍微熟悉盜墓文化的人都知道洛陽鏟,這種盜墓工具具有成本低、準確率高等特點。然而,普通群眾并不知道它的使用方法,網上直接演示洛陽鏟探土并詳細介紹使用方法是對盜墓方法的普及,顯然具有教唆犯罪的嫌疑。
根據刑法規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如果是網絡主播通過勸說、利誘、慫恿等方式要求特定的粉絲去盜墓,那么該網絡主播就可能是盜掘古墓罪的共犯。即便被教唆的粉絲沒有去盜墓,網絡主播也應承擔刑事責任,只是刑罰輕重較以上有所區別。
保護文物、傳承歷史意義深遠,責任重大,必須要嚴厲打擊盜墓及教唆盜墓的行為。執法機關應該在網絡直播平臺上按圖索驥、查明真相、依法打擊。同時,新聞媒體、文保部門要加大對盜墓犯罪破壞歷史文化的宣傳,讓群眾感受到文物被破壞的痛以及考古工作的巨大價值,以此構筑全民守護文物的精神長城。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盜墓 考古 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