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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肯尼亞押解回國人員特大跨境電信詐騙案一審宣判
新華社北京12月21日電(記者熊琳)21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張凱閔、林金德等85人特大跨境電信詐騙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張凱閔、林金德有期徒刑15年,以詐騙罪分別判處韓剛、張家祥、徐偉倫等83人有期徒刑14年至1年9個月不等刑罰,并處剝奪政治權利及罰金。上述被告人中,70余人系公安部組織北京市公安局于2016年4月從肯尼亞押解回國人員,其中張凱閔等44人為臺灣居民。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張凱閔、林金德等50人于2015年6月至2016年4月間,被告人張家祥等35人于2014年6月至11月間,先后在印度尼西亞共和國、肯尼亞共和國參加針對中國大陸居民進行電信詐騙的犯罪集團,利用電信網(wǎng)絡技術手段對中國大陸居民進行語音群呼,待被害人接聽并轉(zhuǎn)撥電話后,部分被告人作為一線話務員冒充快遞公司客服人員或醫(yī)保局工作人員,部分被告人作為二線話務員冒充公安人員,部分被告人作為三線話務員冒充檢察院工作人員,虛構被害人因個人信息泄露而涉嫌犯罪等虛假事實,以需要接受審查、資產(chǎn)保全等名義,騙取被害人個人及銀行賬戶信息,誘使被害人向指定的銀行賬戶轉(zhuǎn)賬匯款,或者要求被害人同意由他人遠程控制被害人的電子銀行賬戶,總計騙取185名被害人錢款2900余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凱閔、林金德等50人,被告人張家祥等35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參加詐騙犯罪集團,利用電信網(wǎng)絡技術手段,分工合作,冒充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其他單位工作人員,虛構被害人個人信息泄露、涉嫌違法犯罪、需配合清查資金等事實,誘使被害人按照要求進行轉(zhuǎn)賬或匯款,詐騙被害人錢財,各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依法均應予以懲處。其中68人詐騙數(shù)額特別巨大,17人詐騙數(shù)額巨大;46人系主犯,39人系從犯。案件辦理過程中,司法機關依法保障了被告人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對沒有聘請律師的被告人,法院根據(jù)其個人意愿指定了法律援助律師,律師發(fā)表了充分的辯護意見。各被告人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并表示認罪悔罪,另有12名被告人共計退賠贓款46萬余元。法院根據(jù)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院公開宣判期間,部分被告人家屬、部分被害人、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新聞記者及各界群眾代表旁聽了宣判。(完)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肯尼亞 特大跨境電信詐騙案 一審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