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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檢察官法擬修改:明確檢察長的統一領導權
中新網北京12月22日電 (記者 梁曉輝 高凱 張蔚然)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修訂草案)》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草案進一步明確了檢察長的統一領導權。
中國現行檢察官法共17章56條,草案調整為8章76條,減少了9章,增加了20條。草案按照檢察官的職責義務和權利、遴選、任免、管理、考核獎勵和懲戒、保障等順序進行。
根據現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規定,檢察長統一領導檢察院的工作。草案明確了檢察長的統一領導權,規定“檢察官在檢察長領導下開展工作,檢察長對所屬檢察官辦理案件進行指揮監督,重大辦案事項由檢察長決定”。
對于檢察長、副檢察長和檢察委員會委員的任職條件。草案明確規定為“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應當具有法學專業知識和法律職業經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應當從檢察官中產生”。
草案明確擔任檢察官必須“從事法律工作滿五年”。學歷條件方面,草案明確檢察官需具備全日制法學類本科以上學歷,原則上不再放寬學歷條件。
草案并明確將“辦案質量效率連續兩年不達標,不能勝任檢察官職務的”增設為免除檢察官職務的法定情形之一。
草案除保留原來規定的檢察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兼任行政機關、審判機關以及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務,不得兼任律師,增加規定檢察官不得在“其他營利性組織”兼職、不得兼任“仲裁員和公證員”。同時規定,檢察官被開除后,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但是作為當事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代理訴訟或進行辯護的除外。
為體現檢察官單獨職務與行政職級脫鉤的性質和特點,《修訂草案》明確“檢察官實行單獨職務序列管理”。
草案將檢察官等級分為十二級,檢察官等級采取按期晉升、擇優選升和特別選升的方式晉升。
草案取消了現行檢察官法“降級”處分種類。同時,根據中共中央改革精神和公務員法關于懲戒的規定,規定了延期晉升和暫停履行職務的情況。(完)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中國檢察官法 擬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