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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名官員旁聽“民告官”是堂依法行政課
“現在開庭!”12月14日上午,隨著法槌敲響,一起“民告官”案件在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旁聽席上,來自公安部、交通運輸部、海關總署、食藥監總局等16家有執法權部委的100多位領導干部,專程前來感受法庭的莊嚴和法律的神圣。(12月27日《人民日報》)
不可否認,在這起“民告官”的行政爭議案件中,作為被告方的代表,北京市懷柔區政府有關負責人,首先必須親自到庭應訴。這是因為,行政機關負責人到庭應訴行政案,是履行法律義務的“規定動作”。2016年5月1日起實施的行政訴訟法,對此有了明確規定,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然而,來自6家部委的100多位領導干部,旁聽這起“民告官”案件,卻是令人耳目一新的“自選動作”。
事實上,這起“民告官”案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一宗土地閑置了18年,區政府既不收回,也不讓企業開發,企業認為區政府沒有履行法定職責;并決定起訴鎮政府,將這個行政爭議交給法律去裁決,顯然是一種理性選擇。事實上,法律裁決比行政決議更公正、更有強制性,也更有執行力。更何況,對于這起行政糾紛,即便是行政決議有了結果,也難以保證是一個公正的標準答案。可見,民告官,官應訴,是必不可少的法律程序;而民告官,官旁聽,則是學法、守法、用法的一種有益實踐。
然而,行政糾紛交給法律裁決,并非意味著百分之百公正;行政機關負責人到庭應訟,也并非意味著行政權力不會干預司法。長期以來,由于我國司法轄區與行政轄區的高度重合,人、財、物高度依賴于地方,由此,法院等司法機關,被習慣看成地方政府的機構,導致審判權受到當地政府的影響與干預,個案獨立受到很大程度的牽制,嚴重影響了司法公正。可見,百名官員旁聽“民告官”案件,目的是為了教育、警示和監督政府部門的官員,首先應規避“司法地方化”和“司法行政化”。
換言之,百名官員旁聽“民告官”案件,是一堂生動的依法行政課。過去,“告贏了也執行不了”,是“民告官”又一難點所在。為破解“執行難”癥結,行政訴訟法修正案草案明確規定,行政機關拒不履行判決,社會影響惡劣的,可對相關負責人予以拘留。然而,有了“拘留負責人”規定,并不代表一切辦事程序都會規范,公權踐踏私權的官場亂象就可以終結,公眾的合法權益就能夠得到根本保障。只有將權力關進法律“籠子”,建立和完善權力制約機制,規避以權代法、權大于法之類的行政亂作為,才能從根本上杜絕“民告官”執行難的事件發生。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民告官 行政 旁聽 官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