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要聞>沸點 沸點
“垃圾跨省傾倒太湖案”二審維持原判 三人一審獲刑
最高檢官微發布“垃圾跨省傾倒太湖案”二審結果。
■ “‘上海垃圾偷倒太湖’背后的治理難題”追蹤
曾經廣受關注的“垃圾跨省傾倒太湖案”(新京報2016年7月29日報道)二審近日宣判。最高檢官方微博昨日發布稱,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三名涉案人員上訴,維持原判。在此前的一審中,三人因污染環境罪、詐騙罪分別被判處4年半至5年半不等。
上海垃圾傾倒太湖 三人一審獲刑
據新京報此前報道,2016年7月1日,有群眾舉報稱,8艘運送疑似建筑和生活垃圾的船只,停靠蘇州市吳中區金庭鎮的江蘇省太湖強制隔離戒毒所碼頭,欲向該所廢棄的宕口堤岸上傾倒。蘇州市公安局通報,自2016年6月15日起至案發,該所廢棄宕口已被傾倒垃圾12000噸。
蘇州警方查明,2015年底至2016年初,王菊明、陸小弟兩人,在江蘇省太湖強制隔離戒毒所進行綠化土施工期間,獲得孫秋林的虛構承諾,其稱可以承攬戒毒所內的一個填埋工程,并以需向戒毒所繳納保證金為由,騙取二人25萬元。王菊明、陸小弟在未與戒毒所簽訂任何填土協議的情況下,為賺取每噸約7至10元的垃圾處置費,將未經處理的垃圾直接傾倒至宕口內,這些垃圾多為來自上海的生活垃圾。
2017年10月31日,蘇州市姑蘇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宣判。法院認定,至案發時,涉案污染行為造成公私財產損失828萬余元,另因對被污染場地進行覆土復綠已產生225128.3元環境修復費用,兩者共計人民幣850萬元。另有8艘載有垃圾的船只因被及時查獲而未傾倒。
姑蘇法院據此判決,王菊明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陸小弟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5萬元;孫秋林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
二審爭議圍繞六焦點
一審判決后,三人不服,向蘇州中院提起上訴。
昨日下午,最高人民檢察院官方微博發布稱,這起案件于2017年12月29日上午二審公開開庭審理。
最高檢稱,二審中,檢察機關對原審判決是否應當采用《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中的二類水質標準,作為判斷涉案垃圾滲濾液中揮發酚超標的依據,是否應當認定涉案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系“有害廢物”等六個爭議焦點進行逐一答辯。
蘇州中院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當庭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三人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新京報記者 王煜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垃圾跨省傾倒太湖案 二審 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