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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自有土地建房:不能走“企業辦社會”老路
原標題:企業自有土地建房:不能走“企業辦社會”老路
一夜之間,那些擁有自有土地的企業,似乎將成為求職者們熱捧的對象。
國土資源部部長姜大明15日說,要改變政府作為居住用地唯一供應者的情況,研究制定權屬不變、符合土地和城市規劃條件下,非房地產企業依法取得使用權的土地作為住宅用地的辦法。
新華社就此評論稱,政府不再壟斷住房用地,盤活非房地產企業自有土地、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是貫徹中央提出的建立多主體供應、多渠道保障、租購并舉——“兩多一并舉”住房制度基礎性的土地制度變革。
從國土部、住建部此前部署的13城市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試點,以及此次國土部長表態及新華社評論看,非房地產企業依法取得使用權的住宅用地,主要是指用來建設租賃住房的集體建設用地,以及這些非房地產企業的自有土地。
至于官方15日所稱 “探索宅基地所有權、資格權、使用權‘三權分置’,落實宅基地集體所有權,保障宅基地農戶資格權,適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權” 透露出的宅基地使用權適度放活,則對解決企業員工居住問題作用不大——中國農村的宅基地一則呈小塊分散狀態,二則租賃住房需求較大的企業若想集聚使用這些分散的宅基地,牽涉農戶較多。這兩個特征都決定了宅基地若用于解決城市的規模化居住需求,整合、博弈成本都太高,只適合以單塊、數塊的規模向在這些農村地區開展經營活動的企業售讓使用權。
在集體建設用地上建租賃用房,迄今為止只有北京、上海有過較為成功的規模化試驗,中途因為對“小產權房”等擦邊球的憂慮,還被相關部委暫停過數年。而且這些租賃用房項目多由地方政府運營,相對說來,企業的自主權不大。
而新華社的解讀中出現的“盤活非房地產企業自有土地”,則給企業在自有土地上建租賃用房等保障房打開了政策口子,北京也已先期試驗。但疑慮隨之而來:這會重復上世紀八九十年代企事業單位自建宿舍分給員工的現象嗎?
上世紀八九十年代的那波自建宿舍熱潮,是在中國改革開放后,企事業單位經濟實力明顯上升、單位員工及子女數量大增的背景下發生的。當時,這些企事業單位在自有土地上建起住宅分給員工,后來的近20年中,又在履行了相關的規劃、土地等手續后,將這些住宅變更成為員工的產權房,成為他們當中多數人的第一筆重大資產。如今在很多城市,那些工廠或已不存,但當年所建的員工宿舍樓則大多作為一個時代的見證還矗立在那兒。
當年企事業單位的自建宿舍,也帶有濃重的“企業辦社會”計劃經濟色彩:宿舍只提供給本單位員工;作為福利,只收取象征性的租金;只保證基本的物業服務,且由本單位總務處提供;甚至只要夠潑辣,多占宿舍、離職不退的現象也比比皆是。而這些單位宿舍最終獲準變更為有產權的私人住宅,也帶有政府對那幾代人在計劃經濟體系下所作奉獻予以追認的意味。
如今“盤活非房地產企業自有土地”,則不應再回到“企業辦社會”的老路上。
首先是權屬性質。國土部長15日已經明確表示,非房地產企業把依法取得使用權的土地用作住宅用地,前提是“權屬不變”、“符合土地和城市規劃條件”。這就基本決定了這些企業在自有土地上所建的住宅,應該是面向員工乃至社會的租賃用房等保障房,而不太可能是擁有完整流通權利的產權房。
此前已經有媒體錯誤解讀稱,北京鼓勵國有企業利用自有用地來建設保障房是“企業職工福利分房”。北京市住建委澄清說,國有企業利用自有用地建的都是保障房,“鼓勵國企拿出自有用地建設保障房,是增加保障房的供給渠道”,而不是企業內部職工福利分房,這些房源均面向社會符合條件的保障房家庭進行公開配租配售。而企業不直接獲得土地收益。但盤活資源后,可以從保障房配建的車庫、商業配套等項目中獲取收益。北京的試驗已經表明,國企利用自有用地建設保障房已經不是當年的福利分房模式。
其次是市場與政府在這一問題上的角色問題。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和十九大報告均提出,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上月閉幕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也重申“要完善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的體制機制”。與“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并行的一點是“更好發揮政府作用”。
從這一角度看,“兩多一并舉”的住房制度,意在實現上述市場與政府兩方面的作用——既把非房地產企業引入住房用地市場供應者的范圍,又通過租賃用房等保障性用途,來實現“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政策取向。
在這樣的大背景下,非房地產企業自有土地上所建住房,大部分不應只是企業員工自己的福利,而是要帶有一定的社會保障屬性,北京的上述配租配售實踐就是例證。至于這些房屋的物業服務,更是應該引入市場機制,招標后交由專業公司來運營,從而避免走“企業辦社會”的老路
第三是這類房屋的供應對象。在非房地產企業自有土地上所建的租賃住房,因其租金比市場價格更低,應更多地面向85后90后員工、農民工等“夾心層”和困難人群。這些人群中,年輕者有的沒趕上房價較低時買房,有的處于事業起步階段、無力買房,還有的受限購資格約束無法買房,而農民工也無力在大城市買房。若這些人群因居住成本高昂而選擇離開,那么一個城市的制造業服務業水平將受很大影響,提升未來競爭力也無從談起。
如此看來,這一輪住房用地市場改革,若能避免走“企業辦社會”的老路,而是在政府引導下,兼顧分配公平和市場效率,將極大緩解包括13個試點城市在內的經濟發達地區的居住矛盾,從而實現“住有所居”的政策意圖。
編輯:曾珂
關鍵詞:企業自有土地建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