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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機關財務管理辦法》施行 擴大經費開支范圍
中新網1月23日電 據司法部網站消息,《司法行政機關財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日前印發并施行。相比于1985年的《司法業務費開支范圍的規定》,《辦法》進一步擴大了辦案(業務)經費的開支范圍,將辦案(業務)經費劃分為基層司法業務費、普法宣傳費等9大類,并進行了若干細分,涵蓋了司法行政各項業務。同時,將司法行政改革重點任務、重點工作經費支出納入開支范圍。
據悉,《司法行政機關財務管理辦法》已于2017年12月26日以財政部、司法部名義聯合印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司法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司法局,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司法部網站刊文稱,《辦法》的出臺,是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的重要舉措,是司法行政機關履行公共法律服務和保障管理職責的重要手段,是對司法行政機關加強財務管理、規范財務行為、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的具體要求。
《辦法》填補了全國司法行政系統基礎保障制度的空白,為完善司法行政經費保障機制打下了堅實的政策依據和制度基礎,為推進司法行政改革發展,發揮好司法行政機關職能作用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辦法》正文共12章63條。附件《司法行政機關辦案(業務)經費和業務裝備經費開支范圍》,明確了新時代辦案(業務)經費和業務裝備經費的開支范圍。
《辦法》適用范圍有哪些?其中第二條明確指出,“本辦法所稱司法行政機關,是指司法部和地方各級司法行政機關,不包括監獄和戒毒管理機關及監獄、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即按照《辦法》規定,監獄和戒毒管理機關及監獄、強制隔離戒毒場所仍執行現行的監獄、戒毒財務管理辦法,不執行本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司法行政機關基本建設投資的財務管理,應當執行本辦法,但國家基本建設投資財務管理制度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六十條規定“司法行政機關所屬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按照本辦法執行。司法行政機關所屬獨立核算的企業、事業單位分別執行相應的財務制度,不執行本辦法”。
相比于1985年司法部、財政部修訂的《司法業務費開支范圍的規定》,《辦法》進一步擴大了辦案(業務)經費的開支范圍,將辦案(業務)經費劃分為基層司法業務費、普法宣傳費、律師公證管理費、法律援助經費、社區矯正費、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經費、仲裁管理費、司法鑒定管理費、其他司法支出等9大類,并進行了若干細分,進一步拓寬了辦案(業務)經費的保障項目,涵蓋了司法行政各項業務。
同時,《辦法》將司法行政改革重點任務、重點工作經費支出納入開支范圍,如在“其他司法支出”中明確了信息化運行維護費、人民監督員經費、政府法律顧問經費、新聞宣傳經費等。將業務用房和司法所日常維護費納入開支范圍,在“其他司法支出”中單列業務維修費,用于業務裝備修理及維護費用(不包括信息化運行維護和車船等交通工具的維修)、司法行政機關業務用房和司法所日常維修、保養、維護費用,切實解決基層實際困難。
針對業務裝備經費的劃分,司法部網站刊文稱,《辦法》主要依據的是2010年財政部、司法部制定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基本業務裝備配備指導標準(試行)》,并結合基層實際需求進行了明確。
《辦法》將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和司法所的業務裝備經費劃分為執法執勤用車購置費、業務信息處理設備購置費、業務音像設備購置費、業務通訊網絡設備購置費、其他業務裝備購置費等5大類,其中在“業務通訊網絡設備購置費”中新增了執法記錄儀、人像指紋識別儀、視頻監控設備、定位管理設備等相關費用支出,以滿足基層實際工作尤其是社區矯正工作的需求,適應司法行政機關裝備配備現代化、科技化、信息化的需求。
編輯:楊嵐
關鍵詞:司法 業務 經費 司法行政機關財務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