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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罪認罰從寬”試點收效不錯 制度設計日趨完善
案件處理質效提升 制度設計日趨完善
“認罪認罰從寬”試點效果不錯
原來可能需要45天的審理最終只用了14天就完成,這是發生在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事情。
2017年底,廣東省深圳市人民檢察院起訴的江某等157人特大合同詐騙案在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經深圳檢察院建議,深圳中院決定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最終,149名被告人自愿認罪并簽署具結書。由于絕大部分被告人認罪認罰,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量刑建議均表示認可,所以大大縮短了審理的時間。
《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要“完善刑事訴訟中認罪認罰從寬制度”。2016年8月29日至9月3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并通過了關于授權在部分地區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的決定。
至2018年2月,試點已經一年有余,試點地區取得了不錯的成績,但繼續試點的任務依然很重,一些制度還需要進一步完善。為此,記者采訪了相關的學者和刑事案件律師,對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本身以及未來發展進行解讀。
1. 符合中國司法現狀的選擇
具體而言,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是指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人民檢察院量刑建議并簽署具結書的案件,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2016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授權,會同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制定具體試點辦法,在北京、天津、上海、重慶、深圳、鄭州等18個地區開展試點工作。
截至2017年11月底,18個試點地區共確定試點法院、檢察院各281個,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審結刑事案件91121件103496人,占試點法院同期審結刑事案件的45%。其中檢察機關建議適用的占98.4%。
例如,廣州、深圳兩級檢察院、法院截至2017年12月共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處理案件18354件20465人。其中,提起公訴17280件19222人,占同期提起公訴數的49.61%。法院采納量刑建議13680人,量刑建議采納率為94.46%。鄭州兩級檢察機關在2017年共起訴認罪認罰案件5169件6285人,占同期起訴案件總數的51.9%。
而鄭州市下轄的登封市檢察機關集中受理了公安機關移送的10起危險駕駛案件,2天內將這些案件全部審查完畢,用一天時間集中起訴,法院對這10起案件集中審理并當庭宣判。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司法實踐上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邁出的一步,對于及時準確懲罰犯罪、優化司法資源配置、提高司法效率、加強人權保障有明顯作用。
“中國正處在社會轉型期,刑法的規范作用越來越受重視,刑事案件不斷增長與司法資源的有限配置之間存在一定的矛盾。”國家行政學院法學部講師武曉雯對本報記者表示,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恰好滿足了刑事案件的繁簡分流的需求,有助于簡案快審、難案精審,提高了訴訟效率、節約了司法資源,不僅是緩解案多人少矛盾的有效舉措,而且在更高層次上實現了公正和效率的統一。
在北方工業大學法律系主任王海橋看來,中國在司法改革上的繁簡分流一直在持續,“從2000年開始的刑事簡便審,到輕刑快審,再到刑事速裁程序,最后到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改革,前面的幾輪試點改革為本次改革積累了豐富經驗。”
試點一年,取得的成績令人矚目。北京尚權律師事務所的劉祚良律師表示,這項制度設計相對合理,而且各試點貫徹落實比較好,并且都在各自范圍做了一定的探索,積累了不少的經驗。
王海橋認為,試點城市在實踐中積極參與,在制度設計和具體實施中進行了不少探索。在省級司法機關的統一推動下,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分工負責,共同開創新舉措,如在看守所分別成立新的速裁辦公室,三機關就近辦公,大大壓縮案件的在途時間,充分釋放效率。
2. 與“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不矛盾
“坦白從寬,抗拒從嚴”這句口號在中國家喻戶曉。在司法實踐中,“坦白從寬”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中作了明確的規定。
“坦白從寬”和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在法律精神上是基本一致的。“坦白從寬”是指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則是“坦白從寬”的具體化、規范化、制度化。
北京尚權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高文龍律師具體地解釋了兩者之間的關系:“坦白從寬”是法定的量刑情節,而認罪認罰從寬是訴訟制度的規定。“坦白從寬”是案件審理最后階段量刑的一種考量,在之前的訴訟過程中并不起相應的作用,“法官還要根據庭審的情況來鑒別被告人是否真的做到‘坦白’”。
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則不同,適用的案件會在開庭之前簽署具結書,被告人對檢察機關對其罪行認定和量刑建議表示認可。而法官在庭審中審查的重點之一是被告人簽署具結書的真實性、自愿性和合法性。“最有可能出現的問題是被告人沒有明白簽署具結書的含義,從而導致錯案的出現。這個情節是庭審的重點。”高文龍在接受采訪時著重強調。
而在防止出現錯案中,值班律師尤為重要。在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所作的中期報告中,也說明了在一年時間內對值班律師制度的落實和探索。
值班律師要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詢、轉交法律援助申請等法律幫助。同時,其職責還包括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改革試點中為當事人提供程序選擇、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等法律幫助、對檢察機關定罪量刑建議提出意見、見證犯罪嫌疑人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以及對刑訊逼供和非法取證情形代理申訴、控告等。
“值班律師制度的存在十分有意義,能夠在適用認罪認罰從寬的案件中發揮作用。”劉祚良表示。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表面上看似弱化了庭審的作用,但其實不然。“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要求的是“庭審的實質化”,但是這其中是有層次的。復雜的、疑難的普通審理程序對實質化要求最高,而一些事實清楚,被告人表示認罪和認罰,則有著簡化審理程序的需求,庭審的實質化需求也就相應降低。復雜案件庭審太簡略,這是“走過場”;簡單案件程序太繁瑣,這也是“走過場”。所以要區別對待,繁簡分流。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的案件多數是速裁或者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對庭審要求低,但這并不是放棄庭審,而是“庭審重點將會轉移到被告人認罪認罰的自愿性、真實性和案件主要事實的可靠性的審查”,武曉雯對記者表示,這與“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并不矛盾,而是完全契合、相輔相成的。
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中國落實全面依法治國的重要制度創新,它與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值班律師制度建立與完善等都是中國司法體制改革的重要方面。
3. 制度完善尚需多方努力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授權,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試點時間為兩年。在第一年的試點中,無論是制度政策完善還是司法實踐都產生了很多亮點。但是反映出的問題也值得注意和需要加以解決。
周強院長在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的中期報告中也指出試點中出現了一些問題,比如有的試點地區將“認罰”與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簡單等同起來,或將“從寬”絕對化、簡單化,對案件具體情節區分不夠;有的地區試點案件數量偏少、比例偏低,試點案件類型和適用程序過于集中,對普通程序中的適用問題探索不夠;還有則是一些環節協調配合還不夠順暢,辦案規程、工作機制尚需進一步完善等。
針對這些問題,最高法、最高檢將會在接下來時間內不斷推進制度建設,加強改革督察,比如對法官、檢察官的自由裁量權進行監督,處理好檢察院量刑建議和法院刑罰裁量的關系等。
武曉雯認為,要在已有經驗的基礎上,深化完善認罪認罰案件分類處理機制,探索建立有中國特色的輕罪訴訟體系,為完善刑事法律制度提供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
高文龍也認為要總結好試點經驗,同時還要廣泛向學界、實務界征求意見,同時還要讓真正工作在一線的偵查人員、檢察官和法官參與到制度的建設中來。
對于具體問題,學者和律師則側重不同,王海橋希望在以后的實踐中應當吸收被害人的合理訴求,認真聽取被害人及其代理人意見,并將是否達成和解協議或者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諒解,作為量刑的重要考慮因素,切實保障被害人合法權益,從而促進矛盾的化解。
高文龍希望繼續完善法律援助的值班律師制度,對值班律師的角色進行進一步探索,讓其真正發揮作用,避免讓值班律師在具體的案件中流于形式。
對于檢察官和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的監督,武曉雯建議探索完善認罪認罰案件的量刑標準,明確不同階段不同程度的認罪認罰情節所適用的具體從寬幅度。
對于被告人的權利保障也值得注意。王海橋建議要確立包括權利告知、全面法律援助和反悔后程序回轉在內的一系列程序機制,法院要把認罪的自愿性以及量刑問題作為法庭審理的重點;同時,要保障被告人和檢察官“量刑協商”的公平性和有效性,避免檢察官居于主導地位。
劉祚良則表示不僅要審查認罪認罰的自愿性、真實性和合法性,還要對主要證據進行實質審查,防止發生被迫認罪、替人頂罪、以錢贖罪等問題。
編輯:秦云
關鍵詞:“認罪認罰從寬”試點 制度設計